更新时间:2023-12-04 10:30
苏联东欧诸国民法的体系,1922制定、1923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十月革命后在列宁的指导下,由苏维埃工农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民法。它抛弃了资产阶级民法的“私法”原则,其内容和体系是根据社会关系性质和种类确定的,即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私有制国家民法传统的内容排除在民法典以外,另订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家庭及监护法等法典。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体系是总则(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包括各种合同)和继承4编。其中主要是财产关系,也包括一部分与财产关系有联系的人身关系。1964年颁行、1975年修改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增加了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涉外条款等编。195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除无总则外也大体相同。1958年《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分自然人、财产和所有权的变更、获得所有权的各种模式等3编。1964年《波兰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近似1922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体系。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和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把调整范围缩小在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以及公民相互之间为满足公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方式。对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捷克斯洛伐克另订经济法典,民主德国则制定经济法规进行调整。
本法典是俄罗斯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实现第三次民法法典化的标志。法典第一次确立了私法的精神和原则,抛弃了过去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调整方式,为俄罗斯形成和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确立了统一的法律准则。
历史上最早的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是十月革命的产物。苏联在1917~1918年期间,公布了一系列国有化法令,将土地、矿藏、森林、水流以及工厂、银行、交通、邮电等资源和经济命脉收归国有,形成了以国家为唯一的和统一的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期,苏联又颁布了一系列集体化法令,在劳动人民自愿的前提下组成了集体农庄和其他集体经济,形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由以上两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产生的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公民生活需要的消费资料。
适应上述所有制的各种形式,苏联规定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私人)不同种类的所有权(1922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2条)予以区别对待,并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既给予企、事业单位以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同时确认国民经济计划对于民事活动的指导地位,以利于通过经济核算制实现经济计划。如重要物资的供应合同、基本建设承揽合同、大规模的运输合同等,大部分都是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计划指令而签订的。在继承方面,公民所继承的财产通常限于储蓄、住宅以及其他生活资料,法定继承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家庭在经济上的消费职能,在同一继承顺序中贯彻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的原则。同时给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处理其遗产的权利,但其遗嘱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人的必继份。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译著 360千字(译120千字,全书统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
主编:黄道秀
译者:黄道秀
作者序:翻译一部完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直是译者的思想,也是译者对俄罗斯法学界朋友们的承诺。第四部分于2006年底通过,从今年1月起译者即着手进行翻译,并把手头第三部分译稿进行了整理,同时,将1999年初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第一、二部分的译文逐条进行了重新订甚至是重新翻译,修改了不少的疏漏甚至错误。回想当年,译者们工作也是非常用心的,然而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还是有愧于读者。今天依然如此,虽然译者总是试图把工作做得尽可能完美一些,但每本书出版以后,译者自己都会发现不少错误,都会留下遗憾。
ISBN编号:978-7-301-12909-8
页数:563
装帧:1
版次印次:1
开本:4
国别:CN
中文译书作者介绍
黄道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道秀教授1962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20世纪80年代曾在苏联喀山大学进修法律。数十年从事俄罗斯语言和法律的研究和教学,与俄罗斯法学界有着广泛的联系和交流。翻译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靳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俄罗斯刑法教程》、《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苏维埃行政法》、《国际法史》以及其他许多法律文件和专著,是我国著名的俄罗斯法律研究学者。
中文译书内容简介
中文译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俄罗斯法译丛”之一,该书是一部完整的、包括了它所有四个组成部分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分书共分七编77章,具体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的种类、继承法、国际私法、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该书可供各大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书使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二章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
第二分编 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商合伙与商业公司
第三节 生产合作社
第四节 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
第五节 非商业组织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地方自治组织参加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
第三分编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七章 有价证券
第八章 非物质利益及其保护
第四分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十章 代理 委托书
第五分编 期限 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期限的计算
第十二章 诉讼时效
第二编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五章 所有权的终止
第十六章 共有
第十七章 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八章 住房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十九章 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
第二十章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三编 债法总则
第一分编 关于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念与债的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约金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留置
第五节 保证
……
第二十四章 债之移转
第二十五章 违反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章 债的终止
第二分编 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概念及条件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四编 债的种类
第三十章 买卖
第三十一章 互易
第三十二章 赠与
第三十三章 年金和终身赡养
第三十四章 租赁
第三十五章 住房租赁
第三十六章 无偿使用
第三十七章 承揽
第三十八章 完成科学研究工作、试验设计和工艺工作
第三十九章 有偿服务
第四十章 运送
第四十一章 运输代办
第四十二章 借贷和信贷
第四十三章 财物代理
第四十四章 银行存款
第四十五章 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章 结算
第四十七章 保管
第四十八章 保险
第四十九章 委托
第五十章 未受委托为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章 行纪
第五十二章 代办
第五十三章 财产的委托管理
第五十四章 商业特许
第五十五章 普通合伙
第五十六章 悬赏
第五十七章 公开竞赛
第五十八章 进行赌博和打赌
第五十九章 因损害发生的债
第六十章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
第五编 继承法
第六十一章 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六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六十四章 遗产的取得
第六十五章 某些种类财产的继承
第六编 国际私法
第六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章 确定法律地位时应适用的法
第六十八章 对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应适用的法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
第七编 智力活动成果和个别化手段的权利
第六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七十章 著作权
第七十一章 邻接权
第七十二章 专利法
第七十三章 育种成果的权利
第七十四章 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权利
第七十五章 生产秘密(Know-How)权
第七十六章 法人、商品、工作、服务和企业个别化手段的权利
第七十七章 统一技术中的智力活动成果权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