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5 09:16
尽管俄国希望在蒙古保持一种优越地位,甚至是排他性的地位。
清末边疆改革措施的失当与民国初年中国政局的动荡,为沙俄在中国北部边疆地区兴风作浪提供了时机。俄国利用清王朝衰微破败、外蒙地区矛盾激化后的形势,插手进来,开始公开地干涉中国的内政。辛亥革命发生后,俄国趁机策动外蒙封建领主起来叛乱、宣布外蒙独立。
在1912年8月15日沙皇政府举行的讨论《俄蒙协约》的内阁会议上,导演外蒙古“自治”的首要人物、外交大臣沙查诺夫曾阐明俄国对外蒙古政策的宗旨,是将其变成“一个军事上软弱,而且依附于我们的国家”,(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第45页。)即变外蒙古为俄国的附属国。沙查诺夫此言,曾经长期指导过俄国对外蒙古的政策,甚至超越了政治制度的界限,成为俄国/苏联外交的一项既定方针。
同年11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概不承认俄国与外蒙叛乱集团所订任何条约。北京政府向俄国郑重声明:“中国万难承认《协约》,因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凡有关蒙古之协约均须与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库伦缔结”,并强烈要求俄国“放弃俄蒙协约”。
《俄蒙协议》签订的消息一经传出,全国舆论大哗,革命党人一致指责袁世凯北京政府应付无方,坚决主张不予承认。全国各政澡团体也都通电痛斥沙俄侵略行径。各地纷纷成立“救蒙会”、“抵制团”,抵制俄贷,不为俄人服务,并拒用俄币。以那彦图亲王为会长的蒙古王公联合会,也于15日发出反对《俄蒙协议》的《通告》。23日 ,内蒙古6位盟长联衔致电政府,宣布《俄蒙协议》“辱民丧权”,“与全蒙绝无关系”。蒙藏局总裁贡桑诺尔布郡王举行记者招待会,再次表达各蒙旗反对《俄蒙协议》的呼声。16日,孙中山致电临时参议院,反对《俄蒙协约》。
1913年11月5日,袁世凯政府与沙俄签订《中俄声明文件》,追认《俄蒙协约》及其附件,“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
1913-1914年,俄国又和库伦当局签订了军事上控制外蒙古的训练军队及购买武器的协定,以及贷款协定、《开矿条约》、《架设电线协定》、《敷设铁路协定》、《借款契约》等。这样,实际上外蒙古处于俄国的全面控制掌握、监管和掠夺下,沦为脱离中国的俄国准殖民地和保护国。
协约规定,沙俄有保护外蒙“自治”、援助外蒙编练军队,阻止中国在外蒙驻军和移民的权利;外蒙保证沙俄享有附约“商务专条”中规定的各种特权,并保证其他国家在外蒙的权利不得超过沙俄,外蒙要同其他国家订立条约、必须事先经过抄俄许可,并以不违背此项协约及其附约为前提。
《俄蒙商务专条》共17条。规定:沙俄在外蒙全境任意居住、往来;任意占据、租借和购买土地,自由经营各种商业贸易。开办各种企业、事业;设立邮局、银行,免除所有贸易关税;无偿使用驿站驿马,无偿使用牧场,进行渔猎刈草等
附约《通商章程》则给予俄国人在蒙古各地自由居住迁移、经营工商业、免税贸易、租买土地、开设银行、设立邮政、享有领事裁判等权益。
前因蒙人全体宣告,决意欲保存其国于历史上原有之治体,故华官华军,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为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关系,于是断绝。现在怀念以上所述之事,并念俄、蒙人民,历年彼此和好之睦谊,且鉴于正确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兹由全权俄使廓索维慈,与各全权蒙使,订定下开各款:
(一)俄政府愿帮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设之自治制度,与主有蒙古人军队之权利,及不许华兵入其领土,华人殖居其地之权利。
(二)蒙古君主与蒙古政府,仍往日之旧愿,于其主有之境内,准俄民与俄国商务,享附约内开之各种权利利益,又允此后他国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给以权利,不得多过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鉴于有与中国及其他别国,订立条件之必要,此项新约,无论若何,不得侵犯本约及附约内开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许,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协约自画押日起,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