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

更新时间:2024-07-30 14:48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发展历程

2024年7月25日,受海关总署等有关部委的委托,位于河北省高邑县的石家庄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过由石家庄海关、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组成的联合验收组正式验收,即将投入运营。

区域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中心名单

截至2018年10月,国家海关共批复63家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

1、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2、苏州高新保税物流中心

3、南京龙潭保税物流中心

4、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6、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7、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8、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9、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10、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11、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12、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13、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4、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5、厦门火炬保税物流中心

16、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7、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8、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9、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20、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21、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22、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23、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4、盘锦保税物流中心

25、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6、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7、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28、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29、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30、淄博保税物流中心

31、棋盘洲保税物流中心

32、新疆奎屯保税物流中心

33、武威保税物流中心

34、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

35、河北武安保税物流中心

36、湛江保税物流中心

37、山东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

38、蚌埠保税物流中心

39、西咸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40、铁岭保税物流中心

41、焦作保税物流中心

42、汕头保税物流中心

43、东莞清溪保税物流中心

44、鲁中运达保税物流中心

45、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

46、商丘保税物流中心

47、义乌保税物流中心

48、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

49、如皋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50、龙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

51、昆明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52、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

53、海安保税物流中心(B型)

54、漳州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55、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

56、佛山国通保税物流中心(B型)

57、牡丹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

58、辛集保税物流中心(B型)

59、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

60、民权保税物流中心(B型)

61、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

62、青岛西海岸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63、南充保税物流中心(B型)

64、自贡保税物流中心(B型)

65、内蒙古通辽保税物流中心(B型)

功能作用

9大功能

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

主要作用

一、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

二、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

三、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四、是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和增加物流服务价值

对于地方经济的好处

一、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而长效地吸引国内外物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机制;

二、就近解决当地从事出口加工的生产制造企业和进出口的贸易型企业的出口退税、保税等问题,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企业投资

三、丰富了当地的物流业态和形式,促进本地物流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七、设立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八、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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