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0 21:01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过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1.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经过海关批准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的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禁止存储国家所禁止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禁止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禁止存储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一)选址
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二)经营企业资格条件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6.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7.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三)申请设立的条件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一)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填制和签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1.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9.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10.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申请。
获准开业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延期审查和变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目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并提交下列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报告书;
5.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四)变更
1.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2.变更其他事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以收发货人的身份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权,然后才能从事保税物流货物的报关活动。
(一)报关地点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贸易管制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税收征管
1.保税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保税:
(1)复进口的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免税
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可以按照特定减免税货物办理减免税手续免税进中心。
3.征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应当照章征税。
(一)出中心
1.报关
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并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1)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收发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2.免税
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二)进中心
1.报关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收发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2.退税
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①货物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②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③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2)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范围
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①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②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③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3.储存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