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8 16:43
信用保证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我国目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
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4、信用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风险,就是商业信用风险。
3、预付款信用风险。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是预付款信用风险。
4、保证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
5、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承保物质风险,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因而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要求投保,保险人事先都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
2、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实际上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即保险人(保证人)、权利人和义务人(被保证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誊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只有在义务人(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只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而且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保险公司都得予以赔偿。
3、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业务只是收取担保服务费而无盈利可言,因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物中得到补偿,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其保险费精算基础也不相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自然风险因素,相对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经济和个人品德因素,所以相对困难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