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3 17:17
当拿到信用卡的那一天起,银行就承诺了给你相应额度的预付款,比如,你办了一张额度为1万的信用卡,那么银行就答应了随时可以借1万快钱给你,这1万块钱呢。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还给银行,这之间不算你的利息,但是呢,这个预付款只能用来消费,银行不提倡你换成现金取出来,因为当你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时候,你只能取出占额度50%的现金,同时这些现金还需要收取你1%-3%的手续费,当你钱取出来以后,银行会给你开始算利息,国家规定是每天万分之五。
上面这是我们直接拿着信用卡到ATM机器上取现的情况,换一个角度,如果我们不去取现,把信用卡拿着去消费,与上面相比,有几个优势:1、可以全额消费,比如你的卡是1万额度的,那么就可以消费1万元;2、消费的手续费没有,如果是套现,一般是收取2%个点,如果利用网上银行,则没有手续费,比正常取现要便宜;3、没有利息,你可以在最长为56天的免息期内将银行的钱还上,无任何利息。
因为信用卡用户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费”期,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高额的取现费用,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极具诱惑力。简单一点讲,信用卡套现,就是通过其他方式来支取信用卡额度内现金的行为。因此,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网络上甚至出现许多网友交流套现心得的论坛和热贴,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户和不法中介的参与,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例如一个人有10张信用卡,每张额度为10000元,那么他通过套现,就可以获得10万元的贷款,如果他暂时用不着,可以不套现,银行也不会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现使信用卡成为个人贷款,甚至比贷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时候就不会有利息。所以银行将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部分银行的信用卡有一个分期付款额度,消费可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用的是信用卡的分期额度,对于信用卡内的可用额度不会减少,那么信用卡的持卡人就可以用这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两次”:先分期付款一次,将分期额度用完,然后直接一次性刷卡一次将信用卡额度内的可用额度消费完,这样就可以消费分期额度+信用卡额度内可用额度的金额了。然后利用上述的套现方式,就可以很容易套现出分期额度和信用卡卡内额度了,从而实现了信用卡翻倍套现。比如:某人的信用卡额度是一万元,分期额度是两万,那么它就可以去指定的商场买三万的东西出来,这样就实现了翻倍套现了。
上面提到部分银行的信用卡有分期额度,这些信用卡的分期额度与信用卡本身的额度没有太大的关系,并且这些分期额度可以单独用来购买东西,即便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用完的情况下,也能用这些分期额度来购买商品,即信用卡内的原额度用完的情况下,还能用分期额度支付,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购物,然后将购买的商品又打折卖给商家,这样就实现了信用卡空卡套现了。
比起较为散乱,不太能让人放心的路边拉客式套现服务,经人介绍,记者联系到了一个看上去似乎较为安全和可信的信用卡套现公司,手续费也比较便宜,只要3%。记者的朋友就曾经在这家公司做过套现。但从始至终,这家公司叫什么名字,他都不知道。
按照电话中的事先约定,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中关村某商城的门口,并见到了该公司的一位男业务员小李。小李十分热情,首先跟记者介绍了他们公司是非常讲信用的,并经常在报纸上做广告,记者完全可以放心在他们公司套现。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小李最终答应给记者的手续费再优惠1个百分点,即2%。
随后,记者跟随他来到了位于该商城附近的一家很小的卖耗材的店面。他拿出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大约几分钟,便来了一个手持POS机的男子。小李说,你可以刷卡了,1万块。卡刷完之后,小李要记者先在POS机的小票上签字,但记者要求先给钱。于是,后来的男子从上衣口袋中拿出一打现金说:“你点一下,9800,手续费200”。
在记者点钱的同时,小李说:“其实你根本不用担心,我们很讲信用的,不会不给你钱。干我们这行的,都是非常讲信用的。这回你可以签字了吧?”
看似神秘的套现,经过这两步过程,就完成了。
这些公司不光能够提供套现服务,还能够帮助套现者垫付还款。据小李介绍,如果记者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可以再找他,他可以帮记者垫付。这种垫付就是在信用卡还款期到期日,该公司将需要还款的金额全额打入需要还款的信用卡账户,随后,在计息日一过,再刷出来。如果按照这种方法,可以无限期的循环套现。套现人需要支付的只是手续费。
事后,记者确实也在某报纸上看到了打着“金融服务”这类高端头衔的取现、垫付、透支、办卡等服务的豆腐块广告。而较为普遍的街头拉客,以及手机短信广告等方式,大多也是以此类方式进行。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了解到,除了找信用卡套现公司,其实中关村某商城中有不少商户都可以提供套现服务。不过,这种一定要有熟人介绍才行。
经朋友介绍,记者电话采访了一位在某商城从事电脑生意的王先生。该男子对记者表示:“尽管这个事情不违法,但是他相对来说还是很少做,只是偶尔给朋友帮忙救急。”他给记者简单讲解了一下帮朋友套现的过程。
首先,他会给朋友开具一张正式的销售小票。由于该商城的付款必须都在收银台完成,所以朋友拿小票去付款台刷卡付款,收银台会加收20-30元的刷卡手续费。随后,商城会将该笔收入打入商铺的账号中。然后店主会通过自己其他的货物往来,结余出5万元现金,付给套现人。
这种通过朋友套现,基本上朋友不会收取手续费,但由于其在虚假的货物销售,因此,会发生一些所得税。但这部分所得税,店主会想办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这类的套现,还有很多变种。例如有些商场公开进行的分期付款套现等。
虚假交易可以说是信用卡套现的最终本质。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比起传统交易,该类交易的隐蔽性使得逃税和套现都变得更加容易。一位在淘宝经营着一家网络店铺的袁小姐对记者表示,利用网络支付,套现十分方便。
据她介绍,网络套现的方式是双方事先计划好进行一场虚假交易,买家用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信用卡向支付宝充值,然后购物付款,卖家则在款到之后申请提现,再将钱返还给买家。只要双方确定了交易,整个过程不需要任何手续费,而网站本身很难确定交易的真实性。
记者在尝试使用支付宝套现的时候发现了一种更为简便的方法。记者以信用卡付款购买了一个价值210元的产品。随后,记者向卖家提出,由于拍错了,要求停止该交易。卖方关闭交易后,买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的资金便留在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记者使用支付宝的提现功能,并按系统提示设定了一个关联的银行卡号,这张卡是一张借记卡,经过48小时,支付宝账户中的200元就转入了借记卡中。这样,套现就完成了。
而在正规的商场购物,如果使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而发生退货,商场一律只能将退款返还至消费的银行卡,而不会退予现金。
不过,据记者了解,为了防止套现,支付宝设定了每笔交易的最高金额。以淘宝网为例,根据使用的银行卡不同,其每笔支付金额最高为200-1000元,每天的交易最高额限为1000-10000元不等。但如果循环使用上述方法进行套现,结果可想而知。
如今,日益壮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侵入银行卡收单市场,有数据显示,银行占收单市场交易量的70%,第三方支付机构占30%。作为收单市场的新晋力量,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抓紧时机扩大布放规模。然而,个别第三方支付在推广个人POS机时,为信用卡套现埋下了隐患。有读者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个人移动POS机,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将资金导入到借记卡中。持卡人只要缴纳1%的刷卡手续费,就能将卡内资金轻而易举地“偷”出来。
相比之前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套现操作,微商平台更加便捷。据了解,在淘宝、京东这些平台上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如果是一个人分饰卖家和买家的双重角色,首先套现者要通过身份证、本人照片、手机号码、收款账户等一系列审核过程,并且还要按照平台要求对店铺进行装修。而微商的“随手”开店过程则相对简单得多。另一种方式是买家和商家“合谋”,制造一笔虚假交易,套现由该商家完成,商家收取一定比例佣金,而微店则不产生任何手续费。
工商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本地本行:免费
本地跨行:2元/笔
异地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最高50元/笔
异地跨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最高50元/笔,另加收每笔2元的跨行手续费
农业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
境内他行:取现金额的1%+2元,最低人民币3元/笔
境外(银联网络):取现金额的1%+12元
境外(非银行网络):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笔(或等值其他外币)
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2元/笔,最高100元/笔
境外(银联网络):取现金额的1%+12元,最低人民币14元/笔
境外(非银行网络):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笔(欧洲旅游卡:3欧元/笔)
中国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1、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柜台取现)
本地本行:免费
异地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最高50元/笔
境外(本行或非银联机构):取现金额的3%,最低3.5美元/笔或500日元/笔
2、长城环球通系列产品(自助终端取现)
本地本行:免费
异地本行:人民币10元/笔
本地跨行:人民币4元/笔
异地跨行:人民币12元/笔
境外(本行或非银联机构):取现金额的3%,最低3.5美元/笔或500日元/笔
境外(银联):人民币15元/笔
3、中银系列产品(柜台取现)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
境外(本行或非银联机构):取现金额的3%,最低3.5美元/笔或500日元/笔
4、中银系列产品(自助终端取现)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8元/笔
境内跨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2元/笔
境外(本行或非银联机构):取现金额的3%,最低3.5美元/笔或500日元/笔
境外(银联):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5元/笔
交通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
境内他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另加收每笔2元的跨行手续费
境外(银联网络):取现金额的1%+12元,最低人民币15元/笔
境外(非银行网络):取现金额的1%,最低5美元/笔
中信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人民币20元/每笔
境外: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每笔
注:执行特殊取现手续费的产品除外,如南方基金卡、兔斯基卡和蓝卡等。
光大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人民币):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3元/笔,最高200元/笔
境内(美元):取现金额的1%,最低3美元/笔,最高30美元/笔
境外(银联网络):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5元/笔
境外(JCB网络):取现金额的1.5%,最低3美元/笔,最高30美元/笔
境外(万事达、威士):取现金额的1%,最低3美元/笔,最高30美元/笔
民生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0.5%,最低人民币1元/笔
境内它行: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元/笔
境外预借现金:取现金额的3%,最低每笔3美元或2欧元或2英镑或4澳元或4加元或300日元
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
境外:取现金额的3%,最低人民币30元/笔或3美元/笔(美国运通卡:5美元/笔)
广发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人民币卡、双币卡):取现金额的2.5%;最低人民币10元/笔
境内(美元卡、港币卡):取现金额的2.5%
境外(人民币卡):取现金额的3%,最低人民币15元/笔
境外(美元卡):取现金额的3%,最低5美元/笔
境外(港币卡):取现金额的3%,最低40港币/笔
境外(双币卡):取现金额的3%,最低人民币15元/笔或3美元/笔
深发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1、发展信用卡取现收费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2.5%,最低人民币25元/笔
境外:人民币40元/笔
2、发展国际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外: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
3、白金卡、零售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2.5%,最低人民币25元/笔
境外(银联网络):人民币40元/笔
境外(VISA网络):取现金额的3%,最低5美元/笔
浦发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3%,最低人民币30元/笔
境外:取现金额的3%,最低3美元/笔
兴业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取现金额的2%,最低人民币20元/笔或2美元/笔(不分同城异地)
上海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本行:取现金额的2%,最低人民币30元/笔或4美元/笔
境内它行ATM机(同城):人民币2元/笔
境内它行ATM机(异地):取现金额的1%+2元;最低人民币3元/笔,最高52元/笔
境外:取现金额的1%,最低2美元/笔
北京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
境外:取现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或2美元/笔
宁波银行信用卡套现手续费
境内:取现金额的2%(商业卡:0.5%),最低人民币20元/笔
境外(万事达柜面):取现金额的3%,最低10美元/笔
境外(万事达ATM机):取现金额的2%,最低3美元/笔
港澳及境外(银联ATM机):人民币15元/笔
首先,信用卡套现增加了我国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于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予以监控。那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等行为却游离在法律的框架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另外,银行风险的增大,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非法提现对发卡银行的伤害是巨大的。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只要持卡人进行消费,银行就必须承担一份还款风险。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不断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巨大的干扰,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大量的套现资金,持卡人无异于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而发卡银行又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用途,难以进行有效地鉴别与跟踪,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贷款利息,还可能是一大笔的资产。
最后,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行为也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风险。表面上,持卡人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实质上,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
要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现实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威慑力,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其次,建议加大对银行卡立法的力度。银行卡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在美国,对消费信贷产品、信贷额度、利率、担保、抵押、保险、还款条款、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规范、推动银行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
发卡机构的防范措施。在法律规定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卡机构应该在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发卡前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条件,严格审批额度,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在与特约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以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规。
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套现是说信用卡用户不通过正常手续(ATM/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与商户协商以刷卡名义取现。具体做法就是由商户刷卡后将所得金额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资金到现钞的转换。广义上的套现又包括通过各类手段,通过信用卡获取现金。
个人融资。
1、商业银行应从四个方面强化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1、重组信用卡业务条线的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在各银行总行层面。应针对套现型商户的经营模式。及时研发有效的识别模型,强化内部系统的监控功能:在分支机构层面。应设立独立的收单审查岗,定期筛查、报告可疑商户。履行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职责。
2、应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环节的质量控制。审慎选择商户营销外包服务商。要完善对外包服务商的考核,明确对提供不实商户信息的处罚措施。确保其对商户调查和定期走访的真实性、有效性。
3、银行分支机构对交易量畸高的小型本地商户应定期“三查一看”。即做到查全部交易中是否信用卡交易占比接近100%。查在该商户刷卡的本行客户职业是否为其目标客户群体、收入状况是否与刷卡消费情况相符。查该批可疑客户刷卡是否存在较多关联。再上门看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刷卡量相匹配。有无租借POS等违规行为。一旦确定商户涉嫌经营套现。应立即停机并向人民银行、银联组织报告。对持卡人也要视情况采取停卡、降低额度、向个人征信系统报告等措施。杜绝隐患。
4、应审慎发卡授信。防止过度授信产生风险。尤其对信用卡营销人员、在多家银行开卡者等特殊群体要审慎发卡。对频繁大额刷卡后要求提高授信额度的持卡人。应认真审查其消费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套现。
2、进一步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打击力度
任何一家银行的内审部门只能获得本行收单的商户及发行的信用卡的数据,而外部监管机构则能够延伸取得辖区内各家银行的信用卡数据,进行关联追查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要彻底整治非法信用卡套现,能仅靠商业银行“自扫门前雪”,有赖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银行机构进行定期联合检查,斩断非法套现网络,使套现型商户彻底曝光、失去生存空间,维护有序、健康的用卡环境。
3、应高度关注信用卡套现与洗钱犯罪的联系
据报道,在个别地区,商户向持卡人收取的套现手续费已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越来越低为何在监管高压和非法收益减少的情况下,现仍大肆泛滥呢。除了一部分套现型商户的主要目的是为经营者自身套取周转资金外,查发现有的商户可能以此进行洗钱。一般套现型商户都会定期通过银行提取现金维持支付,蹊跷的是,个别套现规模很大的商户却从未在银行提取现金。其全部收入款项均转到异地账户,于经营套现现金来源十分可疑,不排除其以经营套现作为洗钱手段,将大量非法所得现金变成合法银行存款。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关注这一可能的新型洗钱渠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审计人员进场后。应首先获取被审计机构的特约商户清单(含商户经营地址、开机时间、收单交易笔数和金额等要素)。分析判断清单中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和收单业务情况。对可疑商户进一步核查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将呈现明显的“四低三高”特征的商户列为下一步重点审计对象。具体如下:
1、套现型商户基本情况的“四低”特征:一是刷卡扣率属于较低档次,多为0.3%一1%的批发类商户。个别甚至为零扣率:二是注册资本低,此类专门代办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均为小型私营贸易、咨询公司或门槛更低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三是经营成本低,经营场所多位于偏僻地区、非商业地段,经营面积小。正式员工少。且基本上是定额征税:四是商户知名度低。通过互联网搜索查不到任何商户的经营信息。
2、套现型商户收单情况的异常“三高”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刷卡总金额。意味着该商户营业收入非常可观。明显与上述的“三低”状况不匹配:二是平均每笔刷卡金额较高。可能从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三是全部刷卡记录中。使用信用卡的比例极高(接近100%),很少或完全没有使用借记卡的记录。我国银行卡交易中一直是借记卡占主流。据中国银联统计。我国信用卡在POS交易金额中占比为30.62%,发卡量占比7.9%。正常商户的收单记录中一般借记卡占比大于信用卡。而套现型商户却只有信用卡交易。因而这一点是其最显著、最难以掩饰的异常特征。
在现场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先按刷卡总金额、平均每笔刷卡金额对商户进行排序。对“两高”商户再调取其收单交易流水账(含交易时间、交易卡号、金额等要素),然后根据每张交易的银行卡号开头字段查询最新的银联卡号全表(运用Excel的LOOKUP功能)。确定卡片类型为借记卡还是信用卡。最后计算每家商户信用卡交易笔数占比。即可准确锁定套现型商户。
针对初步锁定的涉嫌套现的商户。审计人员应从被审计机构取得商户开设POS机的相关审批资料。按其登记的机具布设地址。进行突击现场核查。审计实践中。现场可能会遇到两类情况:一是在该地址未发现POS机。即该商户登记了虚假地址。则应认定被审计机构在POS机审批及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并立即追查该机具的实际布设地址。检查是否存在商户租借POS机用于套现的情况。二是在该地址确有POS机。则应核对机具编号。同时观察商户是否有合法的经营主业及较高的销售量。对某些既有正常主业,又兼营套现的商户,需要再核对其销售记录与收单流水是否相符。如在对一家经营橱柜的小型商户进行走访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商户销售橱柜的生意非常清淡,与其频繁的收单记录明显不符,其经营者当场也无法提供任何对收单流水中客户销售、安装橱柜的相关单据、账务记录,审计人员据此认定其为套现型商户。
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核查认定部分套现型商户后。审计人员对在这些商户有多次刷卡记录的信用卡。调取这些有套现嫌疑的持卡人资料及卡片交易记录进一步分析。往往会发现各种关联情况。
1、在同一商户刷卡的持卡人身份(工作单位和户籍等)关联。一是持卡人即为该商户经营者和员工,经常自卖自买,显然不合常理。可认定其非法套现。二是持卡人工作单位相同,且多为低收入、高流动的小型私营企业。审计时可进一步核实其工作证明的真实性。查明有无虚假申请的问题。判断被审计机构的发卡环节是否存在漏洞。三是持卡人同属异地群体。如在检查A市在一家个体工商户套现的一批某银行信用卡时,发现近半数持卡人均为同省内B市的居民,该商户账户内的资金也流向B市,很可能是为规避银行的监控而进行的有组织的异地套现。
2、刷卡行为关联。一是都“不约而同”在几家前述“四低”型小商户多次发生大额消费,有时甚至刷卡时点也非常接近,正常用卡人群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有明显的虚假消费嫌疑。二是刷卡模式类似。如经常分单交易,即在一家商户短时期内多次刷卡,而总金额接近该卡授信额度。或经常在还款之后短时间内又刷卡用完授信额度。后者可能是利用几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也可能是由中介公司垫款“养卡”。在有套现行为的持卡人群体中,数有银行信用卡营销从业经历者,一人多卡、多点频繁套现的情况尤其突出。如李某曾任信用卡营销人员后离职,持有10家发卡行共27张信用卡,利用各种手段获得较高信用额度,累计套现数十万元,最终造成数万元不良透支。
审计实践中,这一步顺藤摸瓜,常能由一家商户牵出五、六家套现型商户0但套现规模大的商户每月可能发生数百笔收单业务,几乎会囊括本地所有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排查出的关联商户往往也属于不同的银行管辖,因此需要被审计银行之外的其他有关银行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根据新的监管要求,业银行应将这些涉嫌套现的关联商户向人民银行、银联等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曝光可能存在的套现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
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中国银联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随着银行卡产业各方不断落实各项打击套现的措施,《解释》将会为推动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新司法解释出台 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3年刑
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 、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
在12月1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数额特别巨大刑期10年以上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5万元到20万元之间就属于数额巨大,可能被判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在10年以上。
游副庭长解释,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刑,都是经银行催账不还的人,这样才构成恶意透支。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这种行为在审判上的宽严相济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恶意透支的人把钱还上了,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如果他人的财产得到了弥补或者挽回,这说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该司法解释是有益于被告人的。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伪造信用卡1张就构成犯罪
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银行追欠款将“有法可依”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公布后,肯定会很快被银行利用起来,用做追缴信用卡欠款的有力工具。“由于原来有法难依,给银行信用卡欠款追讨带来很大难度,青岛各银行信用卡坏账率近年也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新标准公布后,银行对于‘达标’的欠款人,可能会把报案处理当成第一选择,不仅可以轻松追回欠款,对其他欠款人也形成了震慑作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负责人说。
据了解,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记者 肖良华
解释出台有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使打击套现 、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将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专项整治
2009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人民银行准备利用这个契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活动。
一是针对银行卡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发卡市场和受理市场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其中的隐患和不规范的地方,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
二是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次对广告信息的清理和查处行动,主要是对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上的有关信用卡方面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其中发现的不法信息和不法广告要进行查处。
三是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一次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计划为期10个月。
四是利用这次司法解释出台的契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银行卡,正确地使用银行卡,避免不当使用银行卡所带来的损失。
关于“信用卡非法套现将被纳入立法规范范围”的消息不胫而走,银行、专家、持卡人三方对此态度迥异,信用卡一方面以“中间业务”的形式为银行的业绩增长贡献颇多,一方面也成为部分人士新的“生财之道”。此外,民间普遍使用的POS机刷卡套现、支付宝套现等列入“灰色地带”的案例也屡屡见诸报端。有关信用卡套现将进行立法规范的消息逐渐成为信用卡以及理财市场的热点,各方对此消息反应大不一致:银行认为此举有利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持卡人则认为套现是信用卡的贷款功能,应予以保留;部分专家指出,应该由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工作,而不是彻底限制信用卡的套现行为。
银行:支持立法
“银行肯定全力支持,并且也是期盼已久的。”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信用卡部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银行卡发卡量达17.3亿张,1-9月份银行卡交易总额103.3万亿元,剔除批发行的大宗交易和房地产交易,消费额在社会消费总额中占比超过25%。
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市场营销团队主管易必正在日前中行发行钛金卡的活动现场对记者表示,虽然还没有看到有关信用卡套现立法的消息,但信用卡非法套现确实是对银行风控管理的一个重大挑战。他表示,中国银行有一个反欺诈侦测系统,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会进行自动甄别,随后银行就会采取相应措施。
据有关媒体统计,截至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等四家大型上市银行共发行了8400万张信用卡。其中,中行2008年信用发卡量增幅为38.6%,相对较低,而工行、交行的增幅均在60%以上。与巨幅的发行量相伴随的,是信用卡贷款的风险逐步上升。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风险上升有三大原因:其一,由于信用卡业务本身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伴随信用卡消费额、透支额的大幅增长,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同步增加。其二,受经济下滑影响,部分行业出现倒闭、裁员、减薪等现象,出现信用卡逾期账户增多、不良透支额增加的情况。其三,根据国内相关政策,信用卡不良贷款很难自主核销,这也是导致不良贷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银行本应做好的风险控制工作推到持卡人的头上,是一种集体不公平。
他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信用卡套现本身,而在于我们国家的银行卡条例是否更新调整,信用卡多方关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和推动,这些都还缺乏法律来规范。
据介绍,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在超市就可以很方便的取现。潘辛平认为,消费者只要按时付给银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没有问题。而同样,在美国只要持卡人没有签字,被盗用的金额就由商户和银行去承担,但在中国,监管机构没有这样的规定,老百姓的信息被盗用申请了信用卡,银行还是只管追究被盗用者的责任。而中国的老百姓却缺乏维权的机制。如果监管机构对信用卡各方的关系进行完整细致的规范,各方法规配套齐全,银行方面自然会提高风险意识。
持卡人:套现合情合理
2008年年底,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出席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有必要加快推进银行卡的相关立法工作。他称,央行将会同其他部门就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恶意透支、新兴支付方式等犯罪,加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随后,信用卡套现立法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相当数量的网友都不认可将信用卡套现定义为“犯罪”的说法,并且认为不论是还最低还款额还是信用卡提现,都是信用卡的基本融资功能,失去了这些基本功能,信用卡存在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
信用卡套现根本:pos机门槛升高
为防止套现愈演愈烈,商户申请POS机的门槛已经提高,”刘先生介绍,银行方面通过调查发现不少小商户在经营中基本不开发票,缺少具体税务凭证来表明有真实的客户刷卡消费发生,很容易成为POS机非法套现的主要渠道,这也是小商户难申请POS机的主要原因。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此前商户向有收单业务资格的银行申请POS机的门槛很低。部分银行出于竞争商户资源的需要大幅放松审核标准,只要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即可。在POS机押金费用的收取上也实施“弹性化”,对有些刷卡金额大的商户甚至免收。另外,商户回佣也从每笔1%-2%的扣率降低到30元封顶。 而银联商务客户热线表示,商户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公司公章和开户银行账号等。另外,银联方面会派人对提出申请的商户进行上门实地考察。上海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的市场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固定和移动POS机的押金费用分别是1000元和2000元,商户还需按照一定扣率缴纳回佣。
信用卡套现有贷款诈骗的嫌疑,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如果套现者拒不还款,也触犯了《刑法》恶意透支的条款,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信用卡套现,银行也有责任
信用卡套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其实作为金融从业者,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么多的持卡人走上了套现的道路?从而产生了所谓有“专业”信用卡套现、代办公司。其实深究起来,作为POS机、信用卡的发放审批人,银行其实也有责任。
一种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小广告遍布厦门街头。一伙专职于此的人利用帮人刷卡套现而获取手续费。2010年1月,深圳警方展开了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警方通报,11个行动点共抓获嫌疑人35人,涉案金额10亿元。
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商户使用POS机进行交易是有手续费的,其中手续费由发卡行、提供POS机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即收单方)以及银联三方共享,一般是按7:2:1的比例来分成。发卡行在POS机交易手续费分成上占大头,很多银行对信用卡申请人基本是“来者不拒”。某些银行在占领信用卡市场份额的同时,还不忘占领POS机的阵地,放松申请POS机商户资质审核的事,也就在所难免。 在打击“个别不法分子和不法商户”违法利用信用卡套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问一句:发卡行、收单行和中国银联共同收取这些非法商户刷POS机的手续费是否也应该算是“非法所得”?按照一般商户在使用POS机过程中需要交纳0.5%-2%手续费的最低比例来计算,信用卡套现10亿元,银行(包括银联)的手续费收益也不少,是不是也应该如数上缴给国库呢? 信用卡套现,银行其实也有责任。不要老从持卡人身上找原因,可以适当地考虑一下自身的问题。
帮人刷卡套现4个月交易300万
因装POS机帮人刷卡套现,4个月交易金额30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犯罪嫌疑人隋某和郭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朝阳检察院批准逮捕。 因看到别人用POS机给客户刷信用卡收取手续费,隋某也想到利用这种方法赚钱。隋某找到郭某,让郭某来帮自己一起干,郭某表示同意。于是,隋某用郭某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办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账户。2010年2月,隋某花了两万元钱办理了三台POS机,然后利用自己和朋友注册的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和服务交易的情况下,用POS机帮客户刷信用卡套现。
据了解,他们的交易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代还款业务,另一种是套现业务。
在代还款业务中,隋某先用个人的银行账户给客户的信用卡内转账还钱,再用客户的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将相应金额刷回隋某公司的对应账户,同时将手续费也刷出来。
在套现业务中,客户用信用卡在隋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将一定金额刷到隋某公司对应的账户上,然后隋某再用个人的账户把钱转回到客户的借记卡上。
据统计,自2010年3月至6月期间,隋某和郭某先后为客户替还款和套现金额大约为3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低的每笔业务为几百元,数额高的业务每笔一两万元。
记者了解到,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此,装POS机帮客户套现的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
2023年11月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达拉特”通报称,该局办案民警日前打掉了一个通过非法开发、推广网络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的非法经营团伙,该案涉案金额多达76亿余元。
2024年1月9日,公安部表示,2023年,全国查处治安案件数与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22年下降4.8%,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保持稳定。据介绍,2023年公安部组织部署打击地下钱庄犯罪“十大战役”、打击信用卡套现违法犯罪“十省会战”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密切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8.4万起,挽回经济损失248亿元。
拟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央行上海总部指出,信用卡套现行为实际上是通过非法手段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较高取现成本, 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套现金额,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利息,还可能形成不良资产,这为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严重损害了发卡银行的利益。此外,部分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损害被盗用信息的持卡人的利益,继而导致社会公众对信用卡,乃至中国银行体系安全防范能力的忧虑,并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成为滋生银行卡违法犯罪的温床,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多项措施。中国银联已建立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建立起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大大提高了对持卡人套现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发卡机构一旦发现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将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同时将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此外,央行上海总部透露,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事宜,届时持卡人非法套现的不良行为将可能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报告。“一旦持卡人的套现行为被发现并列入信用报告‘黑名单’,会严重影响其信用记录,将承担个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风险,今后向银行借贷资金也将非常困难。”央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表示。
除了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商户及持卡人的负面信息纳入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央行上海总部还表示,下一阶段还将联合有关单位进一步打击银行卡套现等不法行为,包括严查非法套现广告、“空壳”公司注册等行为;建立银行卡案件信息发布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