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体制

更新时间:2022-01-10 17:11

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历史沿革

1987年开始,人民银行_总行和省人行发出一系列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省市各专业银行也提出完善“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及信贷资金分层次管理办法,将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包括人民银行和各家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专业银行信贷计划人民银行信贷计划

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作为单独的计划,不包括在国家综合信贷计划_内,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核定专业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是“笼子”和目标,在执行过程中所需的资金,要面向市场,通过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人民银行不再包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人行总行核定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专业银行按月按季灵活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将贷款分为两类:一类为年度性贷款(即原来的计划内贷款);一类为短期贷款,包括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这两类贷款可分开管理和控制。并将贷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增强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调控资金的能力

专业银行上下级之间资金往来的调拨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资金往来由单纯供应资金转为实行资金调控,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确定对专业银行贷款。为增强资金间接调控手段,1987年初将建设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30%降为10%后,同年10月又对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0%提高到12%。同时还规定财政性存款归人民银行管理,市人民银行系统的资金管理也实行指标管理。各专业银行分别制定信贷资金分层次管理的具体办法,增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专业银行管好用活信贷资金_的积极性

1988年,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严格信贷资金管理的通知》,及省人行与各专业行下发的《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的通知》,各行再次完善、充实“实贷实存”的管理办法,加强信贷规模的考核和监控,采取双线管理条块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存款准备金率从12%提高到13%,对专业行再贷款实行期限管理的新办法,积极开展清仓挖潜,调整信贷结构,如期收回超限额短期贷款,通过各项措施回笼货币,稳定金融,信贷增长过猛的势头得到抑制。

1989年,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认真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市人行提出“瞄准市场,管紧存量,搞活滞量,用好投量,优化总量”的指导思想和相应措施。市政府向有关部门批转《福州市调整信贷结构的意见》。各专业银行围绕盘活滞量,调整存量,进行结构调整,通过清仓挖潜,清拖欠,全年盘活资金近3亿元,压缩一般贷款0.5亿元。市政府成立“整、治、改办公室”,调整企业和产品结构,对前景欠佳、严重亏损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淘汰没有发展前途的产品,银行信贷结构有所改善。同时加强对福州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的管理,提出将每年开发区归还的基础设施贷款,列入区财政预算,以区年财政收入的40%和土地回收全数安排还贷。为调节好各个时节的资金,按专业银行资金松紧和经济部门对季节性资金供求情况调节,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0年,根据省人行《进一步完善199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意见》,市人行继续完善分层次信贷计划和全社会信用规划的管理。分四个层次进行管理和监控。第一层次是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和企业各种债券、股票、集资等信用活动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层次是包括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信贷计划;第三层次是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第四层次是企业各种形式的债券、股票和集资活动。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控制好信贷总量。对贷款限额继续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并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控,各家银行“以条为主”,同级人民银行负责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块为主”,由同级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年贷款限额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家银行的季度贷款限额为指导性计划,由各自上级行适时调控。是年,市人行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政策,以及五家总行联合召开的“从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电话会议精神,先后制定《关于当前贷款掌握的十点意见》,《关于支持企业生产的几点意见》、《福州市金融部门支持企业技改的优惠法》、《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融通暂行办法》,及时把握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合理增强信贷投入,支持经济发展。支持重点工业生产企业的资金需要,重点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一、二类企业。扶持商业、粮食、外资部门的经营,增加农业生产的投入,主要支持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资料储备、副食品基地生产等。促进企业技改升温,调整全市产业、产品结构。

1994年,市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信贷规模管理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模、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准备金率、基准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间接控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

2010年,央行拟建立新的信贷管理体制,将根据经济增长速度确定信贷投放速度,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将纳入考量范围。分析人士预计,明后年银行或会有资本充足率压力,而若真的与这些指标挂钩,新的信贷管理体制将更加精细化、更有针对性,也会更有效地从宏观上控制信贷投放。

近日,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称,央行近期召集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开会,讨论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事宜。但新信贷管理体制方面还在讨论阶段,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将信贷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综合运用市场化调控手段转变。央行可能不再设定信贷目标,而是根据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动态拨备率、存贷比指标来指导信贷投放。

交通银行(5.67,-0.03,-0.53%)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单一的总量控制,新的信贷管理体制表明央行在控制宏观信贷上将更加贴近实际、更有针对性,是一种更精细化的管理模式。

连平指出,银行指标有日均数和时点数两类,诸如贷存比之类的指标属于时点数。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底线为75%,有些不那么规矩的银行临近月末,冲一冲,就能达标,也就是说除月末外的很长时间这些银行根本不能达标。如果信贷管理与存贷比指标之类的指标挂钩,那么存贷比可能不再是时点数,而成为日常指标,使得银行放贷更为谨慎。

央行在2009年度与2010年三季度报告中曾明确提出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建立逆风向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兴业银行(27.10,-0.08,-0.29%)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央行此前就有这方面的意向,建立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以经济增长状况来确定信贷投放也在意料之中。

此外,有专家认为,明后年银行资本充足率可能面临压力。

鲁政委认为,信贷总量或仍旧处于高位,这将给银行资本充足率带来一定压力。而连平则认为,由于当前银行已经基本完成了一轮融资,2011年资本充足率压力还不重,但2012年银行会有这方面压力。而他更对2011年银行盈利能力有所担忧,“媒体报道银监会近日对融资平台贷款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可以预计2011年银行肯定要提高拨备率,计提之后,盈利状况会受到影响。”

连平指出,总体来看,讨论中的新信贷管理体制将更有效地控制信贷。

作用效果

1.集中信贷审批权,资金向大中城市汇集,有效控制了信贷风险。据调查,国有金融机构县级行一般无贷款审批权,地市级分行根据其经营管理水平、效益指标、不良贷款比例及所在地区经济状况,被授予不同的权限。如工商银行西安营业部最高单笔审批权可达0.7亿元,铜川市与商洛地区单笔审批权为0.2亿元,个别行由于历史原因未被授予审批权。同时资金向大中城市汇集。目前,西安市的存款、贷款各占全省的59%、57%左右。

2.贷款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倾斜,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调查发现,国有商业银行退出的行业是供销社、农资公司和一些中小企业等,而投向信息产业、交通、能源、纺织、高新技术产业及学校医院等。

3,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设置不同的偿债能力、财务效益、资金营运和发展能力等指标,每个指标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再对每个贷款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并据评分结果授予其不同的信用等级及相应的授信额度(一般银行内部都有授信的最低信用等级要求),增加了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4.建立“绿色通道”,区别对待“好”、“坏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巩固和重塑银企关系,根据银行业的“2-8”规律,为优质黄金户建立了“绿色通道”,提供 24小时“随到随办”的优质服务;且对优质黄金客户进行公开授信,从而在信贷资金配置上形成“好企业驱逐坏企业”的良好趋势。

5.完善信贷决策机制,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批、管理等各环节的职责进行分解,建立起各层次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审贷会一周一次,一般7天可获得贷款)。由贷款审查委员成员对每笔贷款提出意见记录在案,作为贷款出现风险后应承担责任的凭证,并明确了贷款业务流程各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贷款对象是指本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服务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 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第四章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六条 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 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 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单个借款人贷款投放总量,原则上单个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联社资本总额的30%,10个最大借款人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信用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信用社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贷前的调查。业务拓展部专管员和基层社信贷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六条 贷时审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基层社主管信贷员对提交信贷小组权限以内会办审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柜面把关审查。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10%以上个体农户,业务拓展部、基层社均要实行明确信贷专管员、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交叉、包片交叉的检查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上报联社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业务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拓展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联社授权和会办程序会办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贷款回复制度。农户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信用社权限内审批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报联社审批的不超过8个工作日,业务拓展部不超3个工作日,信贷管理部不超过2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业务拓展部负责按期回复信用社。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联社和基层社必须严格执行联社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会办记录簿,联社贷款审批实行会办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会办批准的贷款由业务拓展部发出贷款审批意向通知书,由基层社办理合法手续上报业务拓展部初审,转交信贷管理部审核合格后,业务拓展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企业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联社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拓展部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主任室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签定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

围内联保。

第二十三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联社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贷款的授权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授权实行差别授权、分级管理的方式。授权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基层社主任也要在联社授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到分管主任、分工包片信贷人员的各自审批权限,超权限需经会办小组会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联社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授信内贷款,凡被原资产管理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会办,对基层授权授信实行不同等级差别授权授信方式。

第二十七条 A级(含)以上企业存量贷款实行最高额授信制,并实行事后备案。当年新发生的授信私民营企业贷款,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事前备案审批,其它等级企业贷款的发放均需逐笔上报联社。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联社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管理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联社审批贷款由业务拓展部根据会办审批意见对信用社逐笔进行授权发放,到期后必须及时发出临时计划调收通知单,调收不到位者必须在次月按责任贷款进行查处。 第八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三十条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联社、信用社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当年新发放的贷款形成新逾期当季收不回的,联社隔季对责任人和审查、审批人追究赔偿责任(责任人必须是调查人),赔偿的比例为责任人60%、审查人(主管信贷)10%,审批人30%。对新形成的不良贷款,联社不再组织界定,对确属因不可抗力、在合规程序下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贷款责任人向联社进行举证,经确认后可用个人呆账准备账户累积余额抵算赔偿责任,但仍要落实清收管理责任。对划线之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仍按原文件规定落实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联社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联社。

第三十六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三十八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四十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四十一条 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信用社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 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各基层社逐月及时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3-5个基层社组织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室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压降企业和农户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十不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

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7、借款用于投股和投资的。

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第四十七条 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同一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部)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

9、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卡的借款人贷款(农户指应符合领卡条件而未领卡的农户)。 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贷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和主管信贷审查负责制,并相应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和决策等责任人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贷人员呆帐准备金累积制度,累积对象为从事信贷岗位人员发放的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按计算机采集的贷款“责任人代码”所统计的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1%,以信贷员分别开立专户计积。利息收入金额由联社微机中心按季采集后交业务拓展部计算,并经监察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复核审查后出帐,由财务会计部与业务拓展部建立双套台帐管理。累积的呆账准备金用于抵算在正常程序下发放的贷款,由于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联社和信用社均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柜面经办人员负柜面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主管信贷员、主任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损失赔偿连带责任。上报联社审批贷款,业务拓展部负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按期收回的责任,信贷管理部负审查失误、监测清收不力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实行贷款损失赔偿制。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会办时的责任确定,调查人(责任人)、审查人、审批人分别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贷款调查不实、贷款的手续不合规、不合法等人为因素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究相应岗位及人员的违纪、失职、渎职责任,自形成不良贷款之日起认定赔偿责任。盘活、保全陈欠不良贷款按划线管理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建立信贷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联社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由联社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会同信用社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联社信贷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信用社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对所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除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信用社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五十八条 信用社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九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一条 信贷登记咨询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二条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章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信贷人员上岗必须由联社直接明确,基层社只有建议权,无信贷人员调整权。见习信贷员、专职组资客户经理无贷款调查、建议权,仅有贷款按期收回清收权。实行信贷人员执业准入制。对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元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作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处置。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人员一律转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信贷主管制。 各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设主管信贷员一名,行使主管信贷职权。主管信贷员的人选由信用社推荐,经联社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考察审查,报联社党委确认后聘任,联社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管信贷员直接对联社负责,同时作为基层社主任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

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2、依据联社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益;

4、督促本单位信贷人员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

5、协助主任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信贷人员学习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考核;

6、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软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

8、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9、负责整理、登记凡经社务会会办研究的贷款会办记录簿。

二、职权

1、对本单位贷款是否违反“十不准”、“十个严禁”的情况进行审查;

2、审查本单位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3、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4、有权拒绝办理各类违章违纪贷款,有权直接向联社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有权监督贷款会办审批全过程。

三、报酬

明确主管信贷岗位报酬,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享受联社规定考核系数,其他人员按主管会计岗位系数执行。主管信贷员的劳动纪律,政治业务学习,工作现实表现,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相关考核项目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分配;主管信贷员职责履行及工作质量考核由联社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共同负责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并按季向联社主任室报告。

四、奖罚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廉洁奉公、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主管信贷员,由联社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失职的主管信贷员,除按联社岗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罚外,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聘、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情节严重的,联社予以调整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末位淘汰制。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数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信贷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信贷人员在岗期间,如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可随时进行调整。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第十五章奖惩

第六十六条 不良贷款、应收未收息的清收按联社相关办法奖惩。

第六十七条 信贷管理等级单位考核验收按联社《信贷管理等级单位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信贷人员实行等级制管理,按联社《信贷员等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信贷岗位人员如有违反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行为的,按联社相关处罚办法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修改和解释。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制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增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绝对额大,不良占比高,贷款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信用社在产业信息、员工素质、科技水平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较差。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增强对贷款风险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学习先进商业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建立“监督管理、权力制衡、合规发放、正向激励、责任追究”的机制原则,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构架设。

一、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组织构架

(一)建立和完善信贷监督与管理组织构架。一是监管层。建立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信贷监管部门各岗位具体操作与管理的省级信贷监管构架和市州办事处(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各岗位具体操作与管理的市级信贷监管构架;二是决策经营层。建立各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查专员、分管领导、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具体操作与管理的县级信贷管理构架;三是授权经营层。建立基层农村信用社审贷小组、客户经理具体操作与管理的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构架。从而形成省、市两级进行贷款风险提示,县级联社审批,信用社、分社授权审批的信贷监督与管理组织形式。

(二)实行“三分离”的运作管理模式。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在建立县级联社理事长“一票否决”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县级联社分管领导前台、后台分离,信贷部门前台、中台、后台分离,公司类客户部门与个贷类客户部门分离的“三分离”运作管理模式,形成信贷决策的权利制衡机制。

二、再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按照流程银行的理念,对原有的信贷业务流程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在既要控制信贷风险,又要提高操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前提下,按照“贷款受理—客户调查、评价和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信贷业务流程,打造适合农村信用社管理特点的审贷分离、定岗定责、权利制衡、责任追究的流程银行模式。

采取集中经营与授权经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公司类和个人类客户对信贷服务需求的特点,设立客户受理岗、信贷调查(评价、评估)岗、信贷审查岗、信贷审批岗、放款操作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监控岗、资产保全岗、履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共“10岗”相互制约、又不在某一阶段粘滞的信贷业务全程营销和监控机制:

1.公司类贷款:10岗全程设置(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设立客户经理,在进行贷款营销的同时实施贷前调查;对信贷审查岗授予特别的权力和责任;并分额度大小进行分级评级授信和贷款评估,可考虑在省级联社建立评估咨询中心,专门对全省大额贷款进行评估,以及对重点客户进行授信。

2.个人类贷款:分城区和乡村。(1)在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创造条件尽可能设立“个贷中心”或“金融超市”,全面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加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的基础上,分额度授权审批;(2)在农村地区,积极推行小额信贷组织模式,专职信贷员不组织存款,专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所发放的贷款实行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并建立城乡有别的新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从而改善对客户的服务质量,有效降低营销和管理成本,加强风险管控,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在此基础上,对每一流程制定规范化的操作程序,明确每一岗位、环节的工作要点和职责,强化专业化管理,使整个业务程序标准化,从而提高信贷业务运作质量和风险管理效率。

三、构建信贷管理制度体系

根据再造的信贷业务流程,对原信贷管理制度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覆盖整个信贷管理过程的管理制度,即建立和完善信贷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用评级、授信、项目评估、贷款担保、贷款期限、贷款定价、贷后管理、档案管理、风险分类、责任追究等基础信贷制度和法人客户、个人客户相关管理制度。并统一规范各类信贷合同文本,力争社员大会前全面完成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四、加强对产业、行业信息的指导

借鉴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经验,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定期向全省农村信用社发布信息,提供决策参考。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行业的信贷掌握政策,及时明确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类、限制支持类和退出类产业的标准和条件,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决策水平。

五、严格信贷监测、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加强动态监测。省联社将尽快开发信贷管理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对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切实防范大额贷款风险。

(二)坚持定期检查。省联社将坚持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信贷专项检查;安排和督促各市州办事处(联社)每半年开展一次信贷专项检查;督促县级联社每季度开展一次信贷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贷款检查频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完善风险提示。省联社对风险提示的额度、时间、操作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强对风险提示落实情况的督查和问题贷款的风险提示,进一步发挥风险提示的效力。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明细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贷款管理尽职要求,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一)强化信贷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送出去深造、分层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专业培训,将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全省9300多名信贷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培训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信贷队伍专业工作水平。

(二)实行信贷人员资格管理。在培训的基础上,对信贷人员进行资格考试,由省联社统一颁发资格证书。实行优胜劣汰,达不到从业条件的不得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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