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

更新时间:2023-06-21 19:04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债务的转让不能有效。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也不能任意拒绝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后,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

引证解释

如第三人对债务所设定的保证及抵押,在债务转移时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等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和密切关系。只有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担保时,原来的保证等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已是由新的协议产生的新的担保。一般债务均可转移,但某些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务转移,必须以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完成为前提。

一、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概念看出,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包括:1、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经债权人同意。2、被转移的债务必须是可转移的债务,不可转移的债务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3、被转移债务必须为有效债务,此乃债务转移的前提。4、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与债权人新的合同关系产生。

二、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包括:1、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可以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3、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般具有关联关系。4、债务为可转移债务,如果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不能加入。

三、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区别和联系

从上述的法律特征中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区别: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债务加入的构成可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种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债务加入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不是必备条件,因为第三人的加入不会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多了可以履行债务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2、法律效果不同,如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以后,原债务关系消灭,原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成立新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受新的债务关系约束,只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偿还责任,不得向原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并不会引起债务人履行责任的灭失,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3、意思表示不同,债务转移时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必须“明示”和“同意”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而债务加入不需“明示”也不会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1、无论是债务转移还是债权加入都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都是无效的。2、都必须是有效债权,如果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或者债务加入合同,也不发生效力。3、债权必须是可转移债权,法律规定的和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权必须由债务人自己履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极易发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二者的区别才能更好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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