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7 06:35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914年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反托拉斯法。因由众议员克莱顿(1857—1929)提出,故名。规定凡能在实质上导致削弱竞争的结果或趋向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以及采取“价格歧视”行为,即大商号为使小商号破产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该法并禁止商号在供应货物时缔结要求其主顾必须购买某种货物的合同,禁止竞争性商号间建立“联'锁”董事会,即几家商号董事由少数人兼任,以及禁止商号在可能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等。此外,该法还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禁止滥用司法禁令压制罢工等。参见《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914年, 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作为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该法明确规定了17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等。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下行为均属非法:
“可能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
价格歧视,即同一种商品以不同价格卖给不同买主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搭卖合同,即厂商在供应一种主要货物时坚持要买方必须同时购买搭卖品的行为。
在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即几家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为。
在能够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的股票。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关于非法兼并和合法兼并的确认原则是在该法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此外,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它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Celler-Kefauver Antimerger Act),对《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的第七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种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197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该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1980年《反托拉斯程序修订法》(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Act of 1980)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如总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合伙或一些出于企业责任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