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1 13:37
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的指导与咨询组织,其工作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领导与监督。
指导协调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活动;
推动我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的发展;
加强与工商企业界的联系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促进我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
(1)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的发展规划,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2)为工商管理硕士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3)推动和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4)制定、修改工商管理硕士参考性培养方案、指导性课程教学大纲;
(5)评选、推荐优秀工商管理硕士教材;
(6)协调、促进案例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国案例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指导工作;
(7)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修改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
(8)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硕士教育评估;
(9)推动有关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10)推动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界与工商企业界的联系与协作;
(11)促进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12)促进与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关的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聘请国内管理教育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为四年。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
视工作需要,指导委员会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1994年10月26日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的指导与咨询组织其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指导协调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活动:推动我国开展管理硕士教育的发展,加强与工商企业界的联系与协作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顾问若干人。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工商管理硕士培养单位推荐的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选聘。每届聘期为4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任务:
一、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商管理教育的发展规划,为教育主
管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为工商管理硕士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四、制定、修改工商管理硕士参考性培养方案、指导性课程教学大纲;
五、评选、推荐优秀工商管理硕士教材;
六、协调、促进案例库建设工作,负责全国案例中心的建设规划和指导工作;
七、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修改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
八、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全国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硕士教育评估;
九、推动有关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界与工商企业界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十二、其他与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