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5 00:05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是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该项表彰是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激励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者投身本职工作,激发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审推荐,并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六部门审定。
1.职业院校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2.先进单位含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不动摇,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勇于开拓,不断改革,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教学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效益显著。
3.具有创新精神,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在推行国家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企业办学、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选、逐级审核、公正推荐的方式进行。基本程序是:先由学校(或部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2013年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推荐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