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

更新时间:2024-09-28 21:54

技工学校简称为“技校”,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从学校分类上看,中等职业学校有四类: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技工院校逐步发展为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种层次类型。按照《职业教育法》等规定和国务院现行的“三定”方案,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归人社部门管理,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归教育部门管理。

设置标准

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技校划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于2000年02月14日发出《关于印发划转地方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北京电力技工学校等193所部属技工学校划转地方管理划转地方管理的技工学校名单(共193所)

就业情况

公布的一则就业消息令人瞩目:2013年第一季度,学校的就业率达99%,专业对口率高达100%,毕业平均薪水3500元。而同时,另一则关于高校生就业的消息却让人不那么轻松: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2012年增加1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2009年全国大学生毕业人数首次突破600万,达611万。2010年630万,2011年660万,2012年增至680万。

相关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并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这意味着,过去只针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今后有望向技工放开。《意见》提出,要积极吸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可给予适当奖励。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意见》还要求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此外,国家将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的政策。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毕业证书查询

日前,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和验证服务。全国技工院校2015年6月及以后毕业的学生,其毕业情况可以登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或直接通过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和验证。

技工院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一类职业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818所,在校生339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97%以上,形成了以技师学院为龙头、以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以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对技工院校的规范管理,提升工作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毕业生信息查询和毕业证书验证服务,2014年下半年,人社部启动了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开发工作。

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将有利于实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规范管理,提高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的完整性。据了解,全国技工院校每年毕业生100多万人。根据技工院校办学层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分为技工学校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三类。毕业证书中有关学生个人基本情况、就读时间、所学专业、毕业层次、证书种类等信息,均可以通过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和验证。

学历认定

《正确认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等“学院”与高等学历教育机构“学院”的性质区别》(作者: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中心)

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六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法律条文可以清晰判断出,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即高等职业学校)属于高等学校,技师学院、专修学院不属于高等学校。

关于技师学院。截至目前,位阶在普通法律以上的法律规范对“技师学院”并无明确的条文体现。在条文中体现出“技师学院”主要都是以“意见”“通知”“标准”等形式出现的政策性规定和规章。1986年11月11日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是初中分流以后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中的一类,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两部门同期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述两个政策法规均未提及技师学院及其学历层次问题。2006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训基地作用”,同样未提及技师学院学历层次问题。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年印发的《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将技师学院培养规划纳入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在高级技工学校中组建技师学院,以切实发挥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由以上可以看出,技师学院是从技工学校发展而来的,其作用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不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也不在学历教育范畴。

从审批备案和管理主体、毕业证书方面,也能够充分说明技师学院、专修学院与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学历教育机构的不同。

从审批备案和管理主体方面来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此可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设置的学院属于高等学校,专修学院属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均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不存在其他部门审批备案高等教育机构的情况。《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由此可知,技师学院开展的职业培训是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但是技师学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不符合《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教育机构须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法律规定,因此技师学院也就不属于高等教育。如果坚持认为技师学院属于高等教育,则违反了《高等教育法》。

从毕业证书方面来看。由于技师学院不属于高等教育,因此也就不能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内容来源: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

按照《职业教育法》等规定,技工学校归人社部门管理。这意味着,技工学校属于非学历教育,学生毕业后,是由人社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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