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2 18:52
公共选择理论在英文文献里通常称作“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又称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
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盛行,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导致巨额政府赤字及持续的通货膨胀。然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无法完美的解决赤字和通胀问题。这为公共选择理论创造出了客观的经济环境,加之布坎南的开创性工作,最终使公共选择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并于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60年代末以来,其学术影响迅速扩大。
关于该理论的渊源。学者张健(1991)认为,芝加哥学派的思想渊源主要有:斯密的经济理论、维克赛尔的经济思想、意大利公共财政学派的理论。这些仅是布坎南个人思想的由来,其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陈招顺、汪翔(1990)认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渊源有斯密的经济理论和休谟的政治哲学、意大利公共财政学派的经济思想、瑞典学派奠基人维克赛尔的经济思想。
公共选择理论是以1938年伯格森的一篇探讨福利函数性质的文章《福利经济学可能前景的重述》( A Reformul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WelfareEconomics)作为起点,在阿罗1951年的著作《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大批著作和文章则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才开始相继涌现,例如布莱克的《选举和委员会理论》( The Theory of Committee and Election ),布坎南和图洛克的《同意的计算》(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等等。他们或着重于研究如何将个人偏好进行加总以实现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或者研究在外部性、公共物品、规模经济出现的场景中如何实现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可以说是“同宗同源”,正因为此,维克塞尔18%年的《公平税收新原理》( A New Principle of Just Taxa-tion)和林达尔1919年的((公平税收:一个积极的方案》( Just Taxation APositive Solution )被公共选择理论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对公共选择理论作出了基奠性的贡献,以研究财税问题闻名的维克塞尔和林达尔还被视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祖师爷。
不过,如果真这样追根溯源的话,也许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历史还可以再向前推一百年,法国的著名数学家博尔达和孔多塞18世纪80年代就完成了和阿罗同样的工作。
应该说,公共选择理论一开始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或者学派,真正作为独立的一支屹立于学术之林,是在布坎南和图洛克《同意的计算》出版之后。此后,布坎南又将公共选择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自由、市场和国家》( Liberty , Market and State ) ,《宪法经济学探索》( Explorations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的先后出版使公共选择理论不但在经济学界受到推崇,而且还被政治学界视为圭臬。
现代的公共选择理论开始于政治学家邓肯·布莱克(Duncan Black),他在1948年提出了一套后来成为中位选民理论(medianvotertheory)的概念,他也写下TheTheoryofCommitteesandElections(1958)一书。经济学家戈登·塔洛克(GordonTullock)将他称为是公共选择理论之父(1987,p.1040)。
公共选择理论的领袖人物当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布坎南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从事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他发表的第一篇专门研究公共选择的文章是《社会选择、民主政治与自由市场》(载《政治经济学杂志》第62期,1954年4月号)。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二人合著的《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经典著作。布坎南因在公共选择理论方面的建树,尤其是提出并论证了经济学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和宪法基础,而获得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阿罗和唐斯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肯尼斯·约瑟夫·阿罗在1951年所发表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ChoiceandIndividualValues)一书也影响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其它重要的作品还包括了公共行政学家AnthonyDowns所著的《民主的经济理论》(AnEconomicTheoryofDemocracy,1957)以及MancurOlson所著的TheLogicofCollectiveAction(1965)。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公共选择问题,公共选择就是指人们通过民主决策的政治过程来决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给和产量,是把私人的个人选择转化为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也可以说是一种机制),是利用非市场决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配置。所以说,公共选择在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过程。
公共选择作为一种政治过程,有着不同的方面,即要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过程。在第一阶段即立宪阶段,所进行选择的是制定根本性的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第二阶段即立法阶段,主要是在现行的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而第三阶段即行政和司法阶段则是个执行阶段,它将立法机构通过的法案具体付诸实施,并且执行各项决策。在这三个阶段中,问题最多的是行政和司法阶段,这个阶段的操作难度也是最大的,因此,通常认为这个阶段是公共选择理论最为重要的阶段。如果从行政的角度来研究和阐述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问题,这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
把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拓展到以往被经济学家视为外部因素而由政治学研究的传统领域;把人类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作为统一的研究对象,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以经济人为基本假定和前提,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解释个人偏好与政府公共选择的关系,研究作为投票者的消费者如何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的决定表达意愿。
公共选择理论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争辩,这些争辩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焦点:
(一)效用的衡量准则
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福祉函数的研究。对社会福祉函数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吸取了(旧)福利经济学到新福利经济学的成果。
(旧)福利经济学有三个核心假设:第一,个人福利可以采用基数的形式进行衡量;第二,不同人的福利可以加总,并得到社会总福利;第三,补偿检验。在通常情况下,一些政策会使一些人的福利改善,使另一些人的福利恶化。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希克斯等人提出的补偿检验认为,如果受益者在充分补偿受损者以后,还能够有所剩余,那么这种政策就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这实质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1930年代以后,以罗宾斯、萨缪尔森、希克斯等人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家强势崛起,特别以罗宾斯的名著《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为标志,对旧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基数效用和人际比较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效用作为一种主观感受,无法用具体数值来衡量,更不能进行人际比较。
总之,新福利经济学主张把福利经济学建立在边际效用序数论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边际效用基数论的基础之上。
(二)社会福祉函数
公共选择理论界对社会福利函数争辩的焦点在于社会福利函数是否存在,特别是1950年肯尼斯·阿罗提出著名的“不可能定理”以来,许多人认为社会福利函数已被宣判死刑。
阿罗“不可能定理”横空出世,指出符合阿罗条件的社会福利函数之不可能性。对于这个结果,社会选择理论研究的几位大师,并未采取绝对化的观点。阿罗在《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效用和”中说:“在2.1节中我们已经拒绝了将效用和量化的想法,尤其是拒绝个人间效用的比较,现在所采用的方法也就排除了这种福利函数形式。但是,假定效用和仅仅依赖于个人排序而不是效用指标,它还是可以重新形成的。伯格森关于社会福利函数的讨论中似乎已隐含了此意”。
丹尼斯·缪勒(DennisCMueller)对理论界所研究的社会福利函数作了经典的归纳,将业已提出的社会福利函数概括为四种基本类型:“(1)实值的社会福利函数,以伯格森·萨缪尔森的社会福利函数(bergson-samuel-sonsocialwelfare function)为代表,该理论认为,社会福利值w(用序数表示)取决于被认为影响福利的所有可能的实值变量zi,即w=w(z1,z2,…)。但这仅是一个概念化的函数,没有给出函数的具体形式;(2)公理性社会福利函数,以威廉·维克里等为代表;(3)社会契约型,以约翰罗尔斯等人为代表;(4)功利主义契约型,以豪尔绍尼等人为代表。”丹尼斯·缪勒通过旁征博引,对若干有代表性的实值型社会福利函数优、缺点作了较详细的剖析。
当今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马蒂亚·森(AmartyaKSen)概括了“不可能性定理”的一个新突破口:1940年代以来,偏好或者其相应的保序函数——效用函数——作为解释个人选择行为的基础已经逐渐成为经济学家的共识。
(三)投票规则———多数同意抑或一致同意
在投票规则设计上,长期以来存在着多数规则与一致同意规则的争论。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达尔(DahlR)对多数原则产生怀疑的原因在于:“多数原则是按人头论多少,于是它把不平等的强度平等化了。因此多数原则是建立在一种虚构上,即十分软弱和不现实的约定上:让我们假设各种选择的强度是一样的。”规则不能反映投票人的偏好强度,投票的结果不能达到最优。
尽管多数法则遭受了许多责难,但一方面,它有着悠久的历史习惯;另一方面,作为社会选择的一种具体方法,人们对它已有了可观的研究成果。其中一系列研究成果揭示出多数方法在社会福利函数研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阿马蒂亚·森在《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中介绍“关于多数规则的条件”;“多数选择与相关系统”坚持认为多数规则(虽存在着一些重要缺陷)在公共选择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所有的集体选择规则中,多数决定方法可能比其他任何方法都得到更多研究,… …容易理解它具有广泛的吸引力”;“关于选择规则的条件”中对多数规则予以理论上的高度概括,“梅(May)证明了,惟一确定的具有无限制定义域的、无关方案独立的、同时具匿名性、中立性、中立性和正响应性的CCR是多数方法。若一个人赞成所有这些条件而不愿意接受多数规则,那么他就麻烦了,因为他至少必须要丢弃这些判断中的一个。…多数决定方法像帕累托扩展规则那样,满足独立性、匿名性、中立性、非负响应性、强帕累托原则,以及无限制定义域条件。”另一方面,其他学者对一致同意规则的讨论主要有:1896年,瑞典学者克努特·威克塞尔(JohnGustavKnutWicksell)从独特的视角提议“把所有人从集体行动中受益的可能性与全体一致性通过规则联系起来”、提出“一致性规则是惟一能确定地导出满足帕累托条件的公共物品数量和税额的选举规则”
1962年,布坎南(JamesMBuchanan)与戈登·塔洛克(GordenTullock)在其名著《一致同意的计算》中论证了在公共选择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一致同意需要极大的成本。现实中的政治程序多采取间接民主制(代议制)或多数票原则(简单多数或比例多数),但政府行为和政府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家和政治官员的动机支配……但多数原则是否就必然提供了合理性呢?或者多数人是否有剥夺少数人权力和自由的正义呢?这显然是个争论更深层次的问题。与阿罗的观点相同,布坎南认为,在相互冲突的主体间形成一致的规则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求其次,通过多数人规则来实现,这就必须理解多数人规则的实质:并不在于让多数人接受而形成决策的规则,而在于让所有人都接受决策的规则。布坎南认为,多数主义政治会导致多数人联合体利用政府权力为自己的利益而重新分配资源,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效应。他主张,放弃简单多数规则,而建立一个可以包容更多人的规则,即一种“普遍性的限制”(constraintforgenerality),从而使政治家在决策时按照公众的利益公平的处理社会福利的分配。1971年,戈登·塔洛克认为,在现实世界中,投票者的个数总是大大超过备选方案个数。这时,出现投票悖论的概率是如此之小,以致于在实际上可以不考虑它。这时,出现一致的概率就很高,而再提出或拥护另一个选择方案的成本会高于该方案能带来的利益。如果实际的多数投票结果确实靠近中间状态,则该结果将被大家所接受。
1994年,休·史卓顿(HughStretton)和奥查德(LionelOrchard)的分析表明:由于投票过程中理想最优的一致同意的直接民主无法实施,实际中采取的间接民主投票仍不是理想的民主决策方式。间接民主投票存在如下缺陷:(1)多数票规则难以获得均衡结果;(2)多数票规则会导致对公共决策控制权的争夺;(3)多数票规则会导致选民对公共选择活动的冷淡。可见,现代公共选择仍处在左右为难的境地中。
公共选择理论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和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问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学派:它的分析方法来源于经济学,研究者也大都是经济学家,但是研究的对象不是经济市场而是政治市场;它分析的对象是政治市场,但是分析的方法却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学。正因为如此,公共选择理论又被称为“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的经济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特征是经济人假设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政治的经济理论是就其分析的方法而言的,它把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移植到政治领域,认为政治领域中的个人也是自利的、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的经济人;并将经济市场上的交易分析扩展到政治领域(或称为“政治市场”),把人们在政治领域的相互作用过程视作“政治上的交易”,认为,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一样,其基础是交易动机、交易行为,政治的本质是利益的交换。
经济人假设是公共选择理论和传统的政治理论相区别的根本原因。政治学的传统是假设政府是代表公民利益的,政府官员和政治家的目标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治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如何建立一个美好社会的规范性论述。公共选择理论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来概括一切人的行为动机,保持了个人模型在经济背景和政治背景下的对称和逻辑上的一致性,得到了一系列“政府失灵”的分析结论。然而,利用一个简化的、一致的个人行为模型来分析政治问题,必然会得到一些和现实不一致的分析结论,这是任何抽象的分析模型在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的同时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任何单一的、对目标函数有明确界定的个人行为模型都不可能涵盖所有人类行为,现实中确实有许多政府官员和政治家在政治领域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指南的,正因为如此,公共选择理论在正统的政治学看来是离经叛道,受到一些学者的猛烈批评。
公共选择理论从决策的角度探究政治问题,探究由不同的个体形成的社会如何进行选择,做出社会决策。公共选择理论对社会选择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所谓社会选择不过是个人选择的集结,只有个人才具有理性分析和思考的能力,个人是基本的分析单位,个人的有目的行动和选择是一切社会选择的起因。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由个人选择入手分析社会选择的研究径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是相对于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而言的,它强调的是分析个体的动机与选择模型对整体行为的影响,是一种从个体到整体的分析思路。这种分析方法是西方自由主义哲学和社会契约观在方法论上的反映。公共选择理论基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对集体决策的考察和传统政治学将集体视作由个体组成的有机体所作的整体性考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论进路:前者认为,集体行动是由个人在集体而非个体去实现既定目标时的个人行动所组成;后者则认为,个人是集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特别是国家作为一个超个人的单位而存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被视为是独立于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在公共选择理论模型中,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社会行动中都有自己独立的目标,公共选择是个人选择通过一定规则的集结。基于这样的分析思路,政治秩序能够从个人选择的计算中得到合理的说明。
以民主决策为主要特征的“一事一议”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公共选择机制,因而需要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对其制度内涵及制度绩效进行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俱乐部是在完全民主制度下形成的一种地方共同体,是对公共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具有相同偏好,并乐意承担相应成本的人群的集合。俱乐部理论所阐述的原理是,人们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会根据福利最大化原则对加入和退出某一俱乐部以及加入哪个俱乐部进行选择。这些假设条件是:第一,客观差异性,即不同俱乐部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数量和品质上是不同的,从而使人们的选择成为可能和必要。第二,完备信息性,即人们对俱乐部提供的公共产品种类、数量、质量和需要承担的成本等信息能够完全掌握。第三,完全排他性,即俱乐部提供的公共产品在由俱乐部成员承担相应成本的基础上,能够完全将不承担成本者排除在外,不具有效益的外溢性。第四,充分流动性,即资源和人员的流动是自由的、无障碍的、无成本的。
俱乐部理论的内涵是对俱乐部的一种选择,实际上是对公共产品种类、数量、品质和成本的一种选择。该理论涉及到公私产品消费的选择机制和以脚投票机制。公私产品消费的选择机制作用于人们对是否加入俱乐部消费公共产品而进行的选择。该选择机制是建立在人们一定收入水平下对私人产品消费的边际效用和对公共产品消费的边际效用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消费公共产品即是否加入俱乐部的一种机制。以脚投票机制作用于人们对不同俱乐部而进行的选择。该机制是建立在对不同俱乐部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的基础上,用脚走人或退出某一俱乐部加入另一俱乐部的一种市场选择机制。
如果从公共选择理论中俱乐部的涵义对中国乡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共同体进行界定,它不属于俱乐部范畴。因为它不是在纯粹民主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也不是对公共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具有相同偏好、对公共品成本承担具有相同意愿的人群的集合,而仅仅是历史上自然形成并在以后被特定行政体制固定化了的一个行政共同体。这里之所以用俱乐部理论对“一事一议”制度绩效进行分析,是因为通过“一事一议”形成的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共同体具有俱乐部的某些特征:该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共同体是在民主投票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成本分摊方法投赞成票者对基础设施等的种类、数量、质量具有相同的偏好,并对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承担具有相同的意愿。这里所要分析的是村庄居民投赞成票而成为俱乐部成员或投反对票不加入俱乐部的缘由。“一事一议”制度执行中决议通过的顺利与否的原理,何其相似。
假设:第一,人们消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随收入的增加而呈递减趋势;第二,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消费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比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高,而当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会超过消费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如图1所示)。因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数量均会相应增加,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假设“第一”是成立的;当收入水平较低时,人们的消费水平也相应较低,这时人们的炫耀倾向较强,较重的攀比心理会使人们更看重私人物品的消费;而当收入水平较高时,人们的私人物品消费得到了较高程度的满足,炫耀和攀比的倾向下降,转向更加注重公共物品的消费,以改善生活状况,获得最大福利。因而,一般说来,假设“第二”也是能够成立的。
图1中,横轴表示村庄居民的收入水平,纵轴表示村庄居民消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所得到的边际效用,MUg表示居民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曲线,MUp表示居民消费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曲线。
在村庄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时,由于消费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高于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因而居民在“一事一议”中投票赞成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而成为俱乐部成员的愿望较弱,从而使“一事一议”决议通过的难度较大;当居民的收入水平超过MUg和MUp曲线的交点E所对应的A点时,由于消费公共产品的边际效用高于消费私人产品的边际效用,因而居民在“一事一议”中投票赞成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项目而成为俱乐部成员的愿望较强,从而使“一事一议”决议通过的难度较小。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经济发展较差、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难以操作,而经济发展较好、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庄“一事一议”制度却容易进行。
与俱乐部理论相联系的以脚投票机制可以用来分析为什么在按照受益原则进行成本分摊时,“一事一议”决议往往难以通过。以脚投票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人员在各俱乐部之间的流动是自由的、无障碍、无成本的。而中国乡村居民所处的村级共同体却由于户籍制度、土地财产关系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做到人员的自由流动,即使流动,成本也是高昂的。所以,在中国乡村居民对社区公共品供给方面的选择中,基本不存在以脚投票机制。在人员能够自由流动、以脚投票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村庄居民无需隐瞒自己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因为当其发现有人故意隐瞒而少承担成本,从而使不利于自己的决议获得通过时,他还可以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退出该俱乐部,避免自身利益损失的发生。但在人员不能自由流动、用脚投票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会出现因个人需要承担公共产品的成本而不愿显示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的问题。因为如果按照受益原则进行成本分摊,显示的偏好越强烈(即从公共产品中受益越多),所负担的公共产品生产成本就会越多。这样,如果某(些)居民不隐瞒偏好,则其承担的成本就会较那些隐瞒偏好的居民要多,如果这一对不隐瞒偏好居民不利的决议获得通过,因为不能用脚投票,所以这种决议就会对不隐瞒偏好的居民带来实际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居民隐瞒对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偏好的倾向是很明显的。而人人为少负担成本而隐瞒偏好的结果必然是正常的公共产品生产的决议难以通过。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按照受益原则进行成本分摊的“一事一议”决议,有时会由于人人表现出的“无所谓”态度而难以获得通过。实际上,就是在不按照受益原则进行成本分摊,而是按照人口或户平均分摊成本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会觉得这种成本分摊方式是不公平的。由于不能在进入俱乐部后(即决议通过后)再以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以免这种不公平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实际发生,所以社区居民就会采用用手投票的方式对不公平的决议投反对票,阻止该类不公平决议的通过。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一事一议”决议获得通过的可能性也会受到影响。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对公共选择的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中居于特殊的共同地位,有特殊的共同利益,因而对政府的政策目标具有特殊的偏好的人群。利益集团作为一种具有一致性利益方向的特定群体,对政府的政策往往具有特定的偏好,因而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求政府的政策有利于其利益的实现。利益集团采取集体行动影响政府政策的原因,一方面是集团成员有一致的利益倾向,因而具有一致的政策偏好;另一方面是集体行动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要大于分散的个体行动的影响力。基于此,政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
利益集团的集团行动及其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也受集团规模因素和“免费搭车”现象的影响。首先,利益集团成员的偏好一致性与利益集团的规模成反比,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力与利益集团的规模成正比。即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集团成员的利益目标和政策偏好的差异逐步增大,从而削弱了集体行动的基础;集团规模越大,其对政府政策制定施加的压力就越大,反之,如果利益集团的人数过少,其对政府政策选择的影响就会下降。其次,当集团规模较大时,“免费搭车”现象也较为突出,从而会挫伤集团内的少数带头者的积极性,降低集团行动发生的可能性,进而削弱了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选择的影响力。
乡村特定的血地缘关系自然形成了众多家族式的利益集团。如果一个村庄家族较多,相应地利益集团的数量就较多,规模就较小。不能否认,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主任一职的竞选在相当数量的村庄内在一定程度上是家族之间的竞争,也就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如果某家族利益集团的成员当选了村主任,该家族利益集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的话语权自然较大,影响力也就较强。这种情况在村级事务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独裁式决策的情况下更是明显。但在民主式决策的情况下,利益集团对村级事务决策的影响力在各利益集团力量的较量中被削弱。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决策的情况下,“在野”利益集团会利用这一工具对抗“执政”利益集团,对执政者提出的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建设决议加以质疑。此时,利益集团的政治利益及其执政后的长远经济利益往往被“在野”利益集团的成员放在了首位,而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给社区居民所带来的利益被放在了次要位置。事实上,在家族意识较强的地区,这种情况是较普遍的。此外,家族式利益集团规模的有限性以及家族内亲情因素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在野”利益集团因规模过大造成的利益不一致和“免费搭车”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利益集团对决策影响力的下降。因此,由于家族利益集团的这种竞争局面,对“一事一议”决议通过的影响是显著的。
多数票通过规则
多数票通过规则是指一个决议只要多数人赞成而不需要一致同意就可获得通过的选择规则。由于最优多数规则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成本难以准确计量、试验成本较高等问题,实际中所采用的一般是简单多数通过规则,即三分之二通过规则和过半数通过规则。尽管多数票通过规则带来了少数人福利损失的“外在成本”,但它既克服了一致同意规则因时间成本过高带来的难以操作问题,又能考虑到多数人的偏好,因而在实际民主决策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一事一议”制度所遵循的就是简单多数通过规则。在这一规则下,成本平均分摊的通常做法影响了“一事一议”决议通过的可能性。村庄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建设的成本分摊方式无非是平均分摊和按受益多少分摊。村庄居民也可分为持平均分摊意见者、持按受益原则分摊意见者,以及持“无所谓”态度者三种。一般说来,某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居民带来的收益是不均匀的。如图2所示,持按受益原则分摊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意见的选民是多数,而持平均分摊成本意见的选民是少数,这与一般情况下居民对某项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的受益状况相对应。因而,按照多数票通过规则,以平均分摊成本为通常做法的“一事一议”决议就很难获得通过。此外,这里也不存在中位选民定理发挥作用的条件,即持中间观点的选民人数多于持任一极端观点的选民人数。因此,中间观点(图2中A,B之间的部分)在“一事一议”制度中一般也难以通过。
公共选择理论既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涉及现代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研究领域。从经济学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的是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而从政治学、行政学的角度来看,它分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同人类密切相关的政治个体(包括选民和政治家)的具体行为特征,同时包括由此引起的政治团体(尤其是政府)的行为特征。因此,学术界常常把公共选择理论称为“新政治经济学”、“政治的经济学”,有时候又叫“官僚经济学”。
作为新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公共选择理论是在对传统市场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逐步兴起和发展的。它以“经济人”假说为其基本行为假设并将之推广到政治市场上供求双方行为分析,最终得出“政府失败”的基本结论并提出了矫正“政府失败”的两大思路。应该说,其理论体系、前提假设、基本结论及改革举措还是具有相当启发和借鉴意义的。其应用范围也已远远超出了主流经济学和传统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几乎涉猎当今社会所有的热点问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