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8 10:04
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制度性的基础工作,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公务员考核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客观”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作出评价,全面地本质地反映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绩工作情况,避免片面性。
“公正”就是对任何公务员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公道,要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公务员的情况。考核结果的使用也要公道,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奋发上进的有效手段。
“公开”就是要将考核的目的、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公之于众,考核结果要书面通知本人。
“民主”就是要走群众路线。比如,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必须有群众代表参加;主管领导在给公务员写评语、提出等次意见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领导成员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等等。
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采取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
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同正确使用考核结果有机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使考核工作成为公务员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否则,考核成了为考核而考核,徒具形式,这样不但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最终也难以坚持下去。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是指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基本项目。《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这就说明,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有:
1.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政治品德主要是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等。
职业道德主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以及良好的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严守国家和工作秘密。
社会公德主要看公务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是否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个人品德主要是看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正直、诚信、谦虚谨慎,是否襟怀坦荡、光明磊落。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业务知识是指公务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事业务工作和处理业务的能力等。包括: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不同的机关、层次、岗位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所谓事业心,就是看公务员是否敬重和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
工作态度主要看公务员工作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工作作风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勤奋精神重点是看公务员是否善于开动脑筋,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4.绩,指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等。它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对绩的考核要看公务员是否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重点是看公务员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效率如何;看公务员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没有突出的贡献。
5.廉,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的规定,有无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是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
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还要考核其是否严格遵守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行为等。
公务员考核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考核方法是否得当。《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2007年1月17日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 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考核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趋势:
1.全员优化趋势;
2.主动参与趋势;
3.目标管理趋势;
4.审计监督趋势;
5.公开监督趋势;
6.简便易行趋势。
国人部发[2003]48号
一、政治鉴别能力
——有相应的政治理论功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善于从政治上观察、思考和处理问题,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是非分明;
——具有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判断形势;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行政能力
——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
——敢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
三、公共服务能力
——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诚实为民,守信立政;
——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有较强的行政成本意识,善于运用现代公共行政方法和技能,注重提高工作效益;
——乐于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采纳群众正确建议,勇于接受群众批评。
四、调查研究能力
——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实事求是,讲真话、写实情;
——坚持群众路线,掌握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
——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准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历史、现状和产生的影响;
——积极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预测发展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指导、推动工作。
五、学习能力
——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有良好的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学习目标明确,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积累知识与经验;
——掌握科学学习方法,及时更新和掌握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拓宽学习途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他人学。
六、沟通协调能力
——语言文字表达条理清晰,用语流畅,重点突出;
——尊重他人,善于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一道工作;
——能够建立和运用工作联系网络,有效运用各种沟通方式。
七、创新能力
——思想解放,视野开阔,与时俱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勇;
——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
——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八、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有效掌握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捕捉带有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制定可行预案,并争取把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
——面对突发事件,头脑清醒,科学分析,敏锐把握事件潜在影响,密切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准确判断,果断行动,整合资源,调动各种力量,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九、心理调适能力
——事业心强,有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和爱岗敬业的热情;
——根据形势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思维和行为,保持良好的心态、情绪;
——自信心强,意志坚定,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顺境与逆境、成功与失败;
——良好的心理适应性,心胸开阔,容人让人,不嫉贤妒能。
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36号),提出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
平时考核的主要对象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以量化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以日、周、月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公务员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鞭策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不少地方和部门按照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识别干部,功夫要下在平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平时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指标
平时考核的主要对象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平时考核要切实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记录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一般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一般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要科学设计考核指标,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标准和权重。
二、规范平时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考核指标。机关应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名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公务员以日、周、月或阶段性工作为周期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
(三)领导审核评鉴。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是平时考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根据工作记实情况,按周、月、季或完成任务的工作周期对公务员进行评鉴,可采用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形式确定平时考核结果。
(四)反馈考核结果。主管领导应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务员及时反馈考核结果。
(五)公示考核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平时考核情况。
(六)汇总考核情况。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将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公务员要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自我评价。主管领导要客观公正作出评鉴、确定考核结果。
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逐步建立并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平时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注重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对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主管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应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
机关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优化工作部署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管理,抓紧部署,精心组织,合理确定试点范围,及时掌握试点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条件成熟时,可以全面推开。各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平时考核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创新考核方式,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