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12 20:12
公务回避是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若与所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依法终止职务行为并由其他公务员行使相应职权的制度。公务回避中的利害关系既包括本人和法定的亲属关系人员,也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上下级关系、敌意关系、竞争关系等。根据公务所涉及的领域不同,分为执行内部公务的回避、行政执法的回避和司法裁判的回避。
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