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犯罪

更新时间:2023-11-29 11:16

公害犯罪指的是因违反噪声污染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和工业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公民人身和社会环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公害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日本的《河川法》 (1896年)中,专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日本在1967年规订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中 ,则进一步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行动所引起的相当范围的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等。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公害犯罪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因此,各国在规定公害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时,规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这四种形式:一是制定环境特别刑法,对公害犯罪及其处罚,以单行刑事法律的形式专门作出规定;二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刑事条款,对罪名及刑罚种类和幅度直接作出规定;三是修订普通刑法,补充公害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和制裁措施;四是将环境保护法与一般刑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刑事法律规定,又在一般刑法中规定公害方面的犯罪,使用时,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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