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1 13:00
“公推直选”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选举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公推直选”是1999年—2009年党内建设中具有标志性的创新成果之一,也是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新的选举民主模式。“公推”是指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是一个初始提名的问题,目的是增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合法性基础;而“直选”是指党员直接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目的是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公推直选”的现实根据,就是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互动。在农村,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最基本的关系就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推直选”的方式,实质上促进形成了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产生方式与村民自治相一致的民主机制,这有助于解决好执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化解“两委会”之间权力之争的矛盾。
可以说,“公推直选”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发挥了基层民主的整体效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十七大提出的“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选范围”,外界对此解读为基层探索的“公推直选”将迎来新一轮的大范围运用。
没有民主的实践,只能纸上谈兵;只有经过民主的操练,才能一步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当然,民主发展的过程不是空洞地喊口号的过程。发展基层党内民主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善于控制发展民主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努力使我们党内民主走得更好更远更快。
从农村来说,这种风险主要来源于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上。在农村,宗族、家族的势力之争是一个历史遗留现象,更是影响“公推直选”不容忽视的重要难题。有的村宗族宗派势力严重,容易控制民意,或容易拉帮结派。因宗派因素引起的拉票、贿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对于这些问题,要坚持因村制宜,稳步推进,不可盲目推行。这种风险还体现在农村优秀人才的缺乏上。有的村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员整体素质较低,党内无合适人选。对于这些村,要积极发展党员,培养人才或选派人才,尽早使党内有优秀人才可以推荐和竞选。
另外,这种风险还来自于党内外推荐意见不一致上。从实际来看,绝大多数当选人选的民意情况与党员愿望是相吻合的,但个别村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些村,既要尊重村民民主推荐结果,又要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同时,上级党委要积极回应,有效引导,消除村民的思想疑虑,取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按章办事、既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又坚决维护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使选举结果既反映群众的意愿,又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
一是坚持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始提名上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就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转移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成为党内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
二是坚持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在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就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体现在党组织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选人上来,确保民主选举的有序运作和良性运行;改变以往单一的由组织提名正式候选人的方式,转向依据群众公认来提名正式候选人。
三是坚持体现同等机会原则,在全体党员参与竞选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就是从制度上保证每位党员的平等发展机会,都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并当选,并实行优胜劣汰,让优秀党员脱颖而出。
四是坚持体现选举人意志原则,在党组织书记产生方式上建立直接选举机制,就是党组织书记由党员直接选举或差额直接选举,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领导班子及其书记。
五是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在民主选举全程运作上建立“三方监督”机制,就是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上级党委代表三方组成党内选举监督小组,全程履行民主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之职,确保整个选举有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变封闭式选举为开放式选举。
“公推直选”更能体现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这是我们党的一条根本原则;坚持群众公认,这也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公推直选”中,党管选拔方向,管干部任用条件,管选举程序,管资格审查,定向把关,把优秀党员选拔出来,很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同时,由群众来民主测评党组织和党员,预选出有群众基础的候选人,参与公开质询正式候选人等,也很好地体现了群众公认原则。此外,实行与“公推直选”相配套的“农村工作四项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问题,既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又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学会运用制度空间,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丰富实践探索。具体到公推直选上,种种迹象表明,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南京社区公推直选的最新实践,有关部门几次派人到南京进行调研,并要求专门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局部探索,还是面上大范围运用,高层必然会继续关注,重点要回应的是,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局部探索的价值发掘。
“公推直选”从2001年四川平昌等地的首次运用,到十七大前江苏等地的高调运用,再到十七大郑重修改党章,经历了“敏感事项”,即只做不说,到后来的“讨论事项”,即多做少说,再到后来的“正常事项”,即又做又说等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公推直选”始终行走在高层决策的视线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公推直选”是高层指导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
首次实行
广东省深圳市是全国唯一一个在机关全面实施“公推直选”的城市。
2009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一个“公推直选”并差额选举的机关党委书记在深圳市民政局诞生。“公推直选”采用党组推荐、联名推荐、自荐和党员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机关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在机关全面实施“公推直选”的城市。
促进民主
从“敏感”到“正常”中国多省市探索“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最具意义的地方,在于这一制度背后所蕴含的推动基层党内民主的制度空间和系列制度设计。“公推直选”能否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取决于与此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取决于整体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充分发挥多种民主制度叠加的效应,“公推直选”的作用才能充分体现出来。
(一)围绕参与权:构建群众广泛有序参加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要加快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让党员广泛了解党情,更好地参与党内事务和发表意见。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党员提案制和处理回复机制,村党组织在讨论本村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和村委会的意见,以获得他们的认同和支持。
(二)围绕决策权:构建与村民公决有机衔接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一个村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到每一名村民,要使村党组织的决策符合村民利益,得到村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就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党员和村民的议政作用,高度集中群众智慧,共献致富良策。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重大村务公决和先党内后党外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现村务决策民主化、透明化
(三)围绕监督权:构建党员群众双向互动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要通过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成员定期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以及村民对党组织工作情况评估质询制度,实现党员村民对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使党组织及其成员始终与村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广泛地得到村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