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2 19:45
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之一。
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查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政工科(设区市以上级为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科、行政装备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