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协定

更新时间:2023-08-30 18:49

六四协定,是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是在1953年6月4日签订的,故称“六四”协定。

签署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仅存的沈阳、重庆、太原、上海等地的兵工厂连步枪都造不好。在解放后不到十年的时间,中国常规兵器曾一度接近当时世界先进水平。取得这样的成果,跟苏联的军援是分不开的,但是,苏联的军援还包含着复杂的政治斗争,两国领导人政治上的严重对立造成军援的大起大落。

1949年,苏联高层开始考虑向中国提供军援,但在武器性能上严重缩水。刘少奇访苏曾专门向斯大林提出,想买最先进的米格-15喷气式战斗机用于解放台湾作战,但是后来苏方提供的是老掉牙的拉-11螺旋桨战斗机。据悉,是斯大林让人偷偷修改了会谈记录,把承诺过的“最先进”改成“先进”,可以看出苏方反悔了。

朝鲜战争爆发后,斯大林虽然向毛泽东保证供应全部军备,但是在承诺上依然留了一手:援华的武器不仅由“无偿”变成按厂价“五折记账”,陆军装备全部都是二战中的“洋武器垃圾”,双方为此曾有过激烈争吵。斯大林出于联合中国抗美的目的,于1951年5月向毛泽东发电致歉,同意无偿赠送372架米格-15新式战斗机,不久又将60架最新服役的伊尔-28轰炸机卖给中国。这是斯大林在世时唯一向中国提供的现役装备。

客观地说,斯大林时代提供给中国的新式武器不太多,但还是帮助中国把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底子建起来了。苏联援建中国的156项的重点工程,奠定了工业化的最初基础。20世纪50年代的前五年,中国得到苏制常规武器多为二次大战时的水平,但毕竟实现了军队装备的第一次跃升。

六四协定,是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因为这一协定是在1953年6月4日签订的,故称“六四”协定。

为了解决海军的武器装备问题,海军司令员萧劲光、参谋长罗舜初多次访问苏联,与苏联海军部部长库兹涅佐夫会商。在此基础上,经中央批准,在苏联访问的政务院财经委副主任、重工业部部长李富春,代表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关于海军交货和关于在建造军舰方面给予中国以技术援助的协定》。

协议内容

“六四”协定主要是明确了苏联政府为中国海军五年建设计划前两年的供货。这项协定有3个附件:一是关于三年内(1953年至1955年)供应的成品舰艇、武器和其他物资;二是关于1955年前应提供的半成品舰艇及舰船材料;三是关于供应的舰船技术资料,及苏方派遣专家来华和代为培训中方研究生。按照附件一,苏联政府保证在1953年至1955年内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舰艇(成品)32艘(合计1.45万吨),各种飞机148架,机场地面设备车67辆,各种火炮150门,鱼雷、水雷、深水炸弹、各种炮弹,观测、通信、航保、防化、防救等各类配套设备器材若干(具体数目从略);按照附件二,交付各类成套造舰材料(又称“半成品舰艇”)由中国船厂装制的舰艇49艘(合计1.35万吨);按照附件三,苏联方面无偿转让中国方面制造舰艇技术图表和工作图表,以及生产水雷、安装火炮等技术文件。苏方将在1954年至1955年内派遣不少于150名专家到中国,以资在中国工厂建造舰艇方面给予技术援助。协定还规定,供货价值的三分之一由中国方面交付现款,三分之二用苏联提供的贷款偿付。

赫鲁晓夫在苏共最高领导人中援华上最大方,提供的军火质量最高,数量最多。如1953年6月签订了对中国海军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六四协定”,对华提供了大量的新式战舰。

斯大林去世仅两个月后,苏联在军援上,由过去只肯卖“洋武器垃圾”变成提供“武器设计图纸”,由中国兵工厂自行生产。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时,以很谦恭的态度对待毛泽东,承诺增加军援并供给最新武器技术,帮助中国兵工厂自产。

根据《六四协定》,苏联政府将于1953年至1955年内,移交在中国建造的6种舰艇的全套器材设备及图纸资料,计有50型护卫舰4套(代号6601)、183大型鱼雷快艇24套(代号6602)、613中型潜艇3套(代号6603)、122БИС猎潜艇4套(代号6604)、254К基地扫雷舰4套(代号6605)、151江河扫雷艇10套(代号6606)。后来因海军在自行研制的50吨炮艇和53甲、54甲炮艇上已加装了苏联的小型扫雷具,又根据当时海军“空、潜、快”的方针,拟将有限的外汇用以追加其他舰艇,故而“6606”艇仅来了图纸,并未向苏提出订货和建造。1956年5月,苏联又提供了254М基地扫雷舰(6605舰的改进型)的图纸资料和器材设备。因此,《六四协定》转让制造舰艇实际上仍为6种型号,只是内容有了改变。苏联转让这些舰艇的资料、图纸基本上是免费的,协定规定无偿地给予中国建造军舰和生产水雷的转让制造权,而根据协定3号附件提供的图纸资料,仅收取复制费和运费。同时,苏联政府还将于1954年至1955年内,派遣为数150人以内的苏联专家来华给予技术援助,并接受为数100人以内的中国造船人员到苏联工厂进行培训。这些优惠条件,在斯大林时期恐怕是难以给予的。

协议执行

《六四协定》很快得到落实。随着各项技术组织措施的逐步落实及图纸资料和器材设备的陆续到货,苏联政府按照协定于1954年11月起派出了技术援助委员会。委员会在华期间先后共有288位专家,分别来自苏联造船工业部和其他部门的32个工厂、5个电气安装公司、12个中央设计院、8个科学研究院和海军。其中,委员会领导4人、舰艇设计专家30人、建造工艺专家136人、安装调试专家44人、工厂设计与基建专家16人、交船验收专家58人。按工作性质和分级原则,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各专家组由相应的中方机构和人员与之对口配合。委员会主席祖鲍夫和副主席依伏奇金对口配合船舶工业管理局,实施全面领导。委员会副主席米金对口船厂基建设计机构,指导各工厂的改造和基建。委员会副主席塔盖叶夫则对口配合产品设计分处,直接领导各产品设计专家组。各产品设计专家组对口产品设计分处相应的产品科,各工厂专家组对口配合厂长和总建造师等。除安装调试和交货专家轮流到各工厂进行调试和协助交船验收外,各产品的设计专家组和工厂建造专家组分别固定常驻产品设计分处和各建造工厂。

在转让制造中,苏联专家在下列方面给予了技术援助:

(1)对有关全面性的或特别重要的技术组织问题向局领导提出书面建议。

(2)指导编制造船工业长远计划,协助组织有关工业部门供应为舰艇配套的机电设备

(3)对有关产品设计或建造中重要的技术问题、生产组织、工艺规程等向设计分处和工厂领导或与其配合的中方人员提出书面建议。

(4)向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军代表、工人讲解设计、工艺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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