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

更新时间:2023-08-31 02:22

《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greement on Ending the War and Restoring Peacein Vietnam)亦称《关于越南问题的巴黎协定》。由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与美国和越南共和国四方于1973年1月27日在巴黎签订并立即生效。协定包括序言、23条正文及4个议定书。

历史背景

1955年法国军队按照《日内瓦协议》的规定撤出南越后,美国在南越扶植吴庭艳政权,并于1961年在南越发动“特种战争”。1965年2月7日起,美国开始轰炸越南北方,并向南方大量增兵,把特种战争升级为以美军为主的局部战争。在中国人民和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援助下,印度支那人民抗美救国战争接连取得胜利。同时,美国国内反战情绪也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于1968年3月31日提出“部分停炸”越南北方的和谈方案。5月13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和美国的代表在巴黎开始举行谈判。同年11月,美国宣布全面停止对北越的轰炸和炮击。1969年1月25日,越美双方谈判扩大为上述四方谈判,先后开会174次,最后签订本协定。

主要内容

①美国和其他国家尊重1954年《日内瓦协议》(见《印度支那停战协定》)所承认的越南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②自协定签署之日格林威治时间24时起在越南南方全境实现停火,美国停止对越南的一切军事行动。

③签约各方承担义务,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按规定时间从越南南方撤出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军队和军事人员,并交换被俘人员。

④美国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保证尊重越南南方人民的自决权;越南南方人民通过在国际监督下进行真正自由和民主的普选,以决定南方的政治前途。

⑤越南的统一将在北南双方进行讨论和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在不受任何一方的压制或并吞以及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通过和平方法逐步实现。

⑥重申《日内瓦协议》关于北纬十七度线为临时军事分界线和越南北南双方负有不加入军事联盟或集团的义务的规定。

⑦各方均承担无条件遵守1954年关于柬埔寨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和1962年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并尊重这些国家中立的义务。

⑧由加拿大(1973年7月31日后为伊朗)、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和波兰的代表组成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监察和监督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议定书

4个议定书是《有关对越南民主共和国海域、港口及水道的水雷进行排除、使之永远失效和销毁的议定书》、《有关在越南南方实现停火和联合军事委员会的议定书》、《有关交还被俘军事人员、被俘外国平民以及被监禁的越南非军事人员的议定书》和《有关国际监察和监督委员会的议定书》。

后续协议

为保证协定的执行,根据参加巴黎和谈各方建议,中国、美国、英国、苏联、法国、匈牙利、印尼、波兰、加拿大、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和越南共和国从1973年2月26日起在巴黎召开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同年3月2日,与会代表签署《关于越南问题的国际会议的决议书》,对该协定表示确认和支持。

历史意义

《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议》的签订,迫使美国从越南撤军,表示美国的侵越战争遭到了最终失败。1973年3月,美军将其部队撤离越南,并承认越南的独立和主权。但此后,美国继续其战争“越南化”政策,西贡傀儡政权在美国的纵容下破坏协定,越南南方人民被迫自卫反击,1975年1月7日开始,越南人民军向南越伪军发起了总攻击,1975年3月,南方人民迅速解放了17度线以南的绝大部分地区。5月末进而解放了西贡,取得了抗美救国的伟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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