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总省

更新时间:2023-06-30 11:11

兴安总省(日本语:こうあん-しょう)是伪满洲国的一个总省,其地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

简介

民国32年(公元1943年)10月1日,日伪政权撤销伪兴安南、东、西3个省公署,将其降为3个中心区行政公署,仅保留伪兴安北省公署,同时成立伪兴安总省公署,掌管兴安北省及3个中心区的事务。

伪兴安总省公署设省长、参与官、咨议、参事官和秘书官。下设官房、民生厅、警务厅、产业厅、交通厅。民国34年(公元1945年)5月1日,增设畜牧厅、林政厅。

沿革

1932年3月9日,伪满洲国成立后,将黑龙江省管辖的呼伦贝尔地区划归新设立之兴安省,后又将兴安省的行政区域划分为兴安东、南、北、西4个分省。

同年12月17日,按伪民政部令,将原黑龙江省的呼伦、胪滨、室韦、奇乾4县划归兴安北分省;1933年1月19日,将雅鲁、布西、索伦3县(局)正式划归兴安东分省;将扎赉特旗划入兴安南分省。据1933年7月公布的兴安省行政区划表,兴安东、南、西、北4分省共辖27个旗、县、市。

1943年10月1日,成立兴安总省,省会王爷庙街,管辖原兴安东、南、西、北4省行政区域,共2市、4县、25旗。全省总面积433920平方公里。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伪满洲国覆灭,兴安总省建制自然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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