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3-30 15:26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兴安盟行署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组织开展对注册商标及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申报驰名商标,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查处假冒商标商标侵权行为

(九)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依法确认广告经营单位主体资格。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领导全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兴安盟行署和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科级内设机构 10 个,即办公室、人事科、财务装备科、法规科、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规范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企业注册管理科、基层工作(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此外,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设有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12315申诉举报中心、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协会。兴安盟工商局共有2个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单位。

科室职能职责: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材料起草、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宣传调研、统计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工作;负责本旗县市工商局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本旗县市工商局经费、资产、装备管理工作和财务核算及监督管理、票据管理等工作。

(四)法规科:负责组织工商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法制教育宣传等工作。

(五)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查处直销、传销违法案件;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负责开展对经纪人、经纪机构和拍卖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于2014年3月划转至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企业注册管理科:组织指导内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对内、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外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查处内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九)基层工作(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科:负责全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定工商所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等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商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商标代理工作;负责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广告侵权及虚假行为。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本旗县市工商局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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