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行权

更新时间:2021-12-06 19:20

是在本国湖水道上从事航行、不容任何外国侵犯的主权。鸦片战争以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迅速地扩张起来,中国的内河航行权受到严重侵犯。

受到侵犯历史

第二次鸦片战争

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瑷珲条约》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

光绪二年)中英《烟台条约》又开宜昌为商埠,并指定大通、安庆、湖口、武穴、陆溪口、沙市为轮船停泊起卸处所。1890年中英《烟台续约》辟重庆为商埠,并准英人在宜昌重庆之间往来贸易。这样,外人自上海至汉口的航行特权便延伸到宜昌与重庆。长江主流的航权至此全部丧失。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

列强对中国内河航权的攫夺更加漫无限制。据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款规定,外船在长江航线上的航行已由主流扩展到支流。1897年《中缅条约》附款专条规定:梧州、三水开作通商口岸,并将江门、甘竹滩

建国后收回主权

远在不平等约款签订以前,各条内河航线的航权事实上已经遭到侵略者的破坏。不平等条约中有关专款的规定,不过是把既成事实条约化,把非法活动合法化。中国内河航行权丧失的过程大致可以反映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势力扩张及中国半殖民地化加深的过程(见外国在华航运企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收回了这项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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