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4 07:17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的评估督导和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按权限组织制定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我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有关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全区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法治建设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四)督导处。负责督导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和改革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牵头组织开展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导。
(五)发展战略和规划处。提出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自治区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并提出相关调整建议。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衔接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自治区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编制立项。提出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实施跨省区城市群规划。
(六)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整建议,开展重大政策研究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自治区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监测研判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
(七)体制改革综合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和垄断行业改革,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八)固定资产投资处。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安排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编制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全区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组织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承担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有关协调工作。
(十)农村牧区经济处。提出农村牧区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牧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分工提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建议,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发展处。统筹能源、公路、邮政等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重大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拟订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核工作。综合分析公路和邮政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统筹公路和邮政发展有关政策建议,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权限审核公路建设项目,备案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十二)铁路民航建设管理处。研究提出全区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铁路、民航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全区铁路、民航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管理铁路民航建设项目。
(十三)产业发展处。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衔接工业发展规划。拟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拟订并协调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四)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议。提出技术经济安全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按权限审批、核准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六)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和政策。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七)民营经济发展处(经济贸易处)。协调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民营经济发展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研究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监测研判国内外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十八)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推进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落实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指导、协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价格收费管理处。监测预测预警价格变动,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自治区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参与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指导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
(二十)价格成本监审处。研究拟订全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规划、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全区主要农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益调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任务,按法定权限监审自治区政府定价项目成本。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二十一)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研究拟订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先进团青组织”荣誉称号。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