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7 11:05
自治区水利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审批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撤销。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自治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盟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区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自治区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水利工程建设处。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水土保持处。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自治区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农牧水利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
(七)水资源管理处。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八)运行管理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水政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盟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十)河湖管理处。承担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文工作,审批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撤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一)主要职能
1.参与拟订编制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参与拟订水利计划执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的相关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水资源论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等有关报告和方案技术支撑相关工作。
2.承担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区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的技术支撑工作。
3.承担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4.承担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相关考核行政性辅助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权收储、水权转让与交易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性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及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技术支撑工作。
5.承担全区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以及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水利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研究、编制、宣传、推广应用及评估等工作。
6.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及质量事故调查等技术支撑工作。
7.承担自治区综合性和重大水利政策的研究制定、编制自治区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技术支撑工作。
8.承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考核等有关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承担河流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管理、河湖管理范围内划定有关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河湖“清四乱”、河道采砂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有关辅助性工作和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9.完成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规格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厅级。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
(一)主要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开展自治区水文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水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
2.参与拟订全区水文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并组织落实,编制全区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区水文行业内部管理,对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专用水文监测站进行行业指导。
3.承担全区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为全区防凌防汛抗旱提供水文水资源技术服务;为全区节约用水、水平衡测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承担全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全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分中心(移动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5.承担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参与全区重大突发水污染的水文应急监测。组织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整编、汇编、验收、刊印、上报及水文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6.为全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河湖长制提供水文相关技术服务。承担水量调度相关工作。
7.承担全区水文新技术推广应用、水文水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和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8.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厅级。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综合保障中心
(一)主要职能
1.承担厅机关综合事务服务、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保障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办公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2.承担厅机关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3.承担厅机关财务核算、预决算编制、绩效评价及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4.承担厅机关公共机构节能、信访、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综合治理等辅助性工作。
5.开展系统内干部教育培训,承担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6.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服务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能
1.参与拟订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2.负责自治区级实施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参与质量工作考核。
3.协助开展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4.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编制管理工作。
5.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五、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一)主要职能
1.承担水资源保护与高效利用、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利工程技术、节水技术、防灾减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管理、智慧水利、水利经济等涉水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2.承担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支撑和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承担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行业用水定额等技术标准、规程编制工作。
4.承担土壤、水环境等方面基础实验、检测与分析工作。
5.开展国际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
6.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六、内蒙古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一)主要职能
1.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协助水利厅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2.参与拟订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规划、水旱灾害防御预案、重要河流和水库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及防旱抗旱预案编制,协助水利厅开展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的相关工作。
3.承担山洪灾害防治、洪水风险评估、水旱灾害评价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水情、雨情、工情、墒情等信息收集整理、水旱灾情统计、水旱灾害防御效益与减灾效益评估等工作。
4.承担全区水旱灾害防御通信、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雨水情技术监测和预警的相关工作。承担防洪、防凌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抢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
5.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基础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6.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七、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水事服务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能
1.承担水库防洪和防风工作。
2.承担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及安全分析工作。
3.承担营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红山水库辖区水资源统一调配和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4.承担库区管理范围内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5.承担内蒙古东部地区有关水事服务工作。
6.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八、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镫口灌区管理中心
(一)主要职能
1.以电力扬水为灌区农业抗旱提供灌溉服务,保障农业灌溉用水,承担哈素海湿地生态补水任务。
2.参与拟订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技术更新改造和现代化灌区建设。
3.参与拟定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承担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4.承担灌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取用水调度,承担水资源保护监督和高效利用,参与灌区水生态建设。
5.参与拟定灌区管辖区防凌防汛预案,组织实施灌区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承担灌区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及保护。
6.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九、内蒙古自治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水事服务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能
1.承担内蒙古河套灌区、鄂尔多斯南岸灌区农业灌溉引水、周边地区生态治理补水、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枢纽年度控制运行计划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相关工作。
3.承担枢纽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制定、枢纽辖区防凌防汛、分凌、分洪等相关工作。
4.承担组织实施枢纽工程技术更新、改扩建、专项治理技术保障工作。
5.承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的水文、水情测报以及传输等相关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6.承担内蒙古西部地区有关水事工作。
7.承担自治区水利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14正(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3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自治区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2020年1月7日,荣获2019年水利行业节水机关。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处被公示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先进集体”名单。
2021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4年5月,入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2024-2026年度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名单。
党组书记、厅长、机关党委书记:生效友
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范忠
副厅长:李彬
党组成员、副厅长:彭雅丽
党组成员,副厅长:高明堂
(更新于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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