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6 08:34
再贴现政策(Rediscount Policy )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现代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都把再贴现作为控制信用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对中央银行来说,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流出现实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来说,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
再贴现政策分为二类:
第一类
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括二种: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第二类
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订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1.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商业银行可以拿客户借款时提供的票据来办理再贴现,或者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其它抵押品作保证而申请贷款。可用作抵押品的通常是政府债券,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商业票据。中央银行若公开挂牌,规定某些行业的票据可优先办理再贴现,这种情况表明了中央银行的资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
2.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各国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贴现对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再贴现业务只限在会员银行之间进行,英格兰银行的贴现对象只是英国十一家贴现商行持有的一级证券或银行汇票。
3.再贴现率的决定。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所以必须谨慎行事,决定的过程也比较复杂。早期曾出现过各地中央银行自行决定再贴现率的情况,后来随着西方国家中全国性的金融市场的出现和统一的市场利率的形成,各地采取不同的贴现率在实践中已经行不通了。更重要的是,为了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也要求再贴现率必须统一。因此,各国的再贴现率一般由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统一确定。
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必须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再贴现率,会议通常分析现阶段的经济与金融形势,讨论再贴现率执行中的问题,最后以投票形式决定再贴现率是否变动和如何变动。
4.再贴现业务管理。对再贴现业务的管理是再贴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办理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给予的一种优待,使商业银行能够应付一时的准备金不足。但商业银行可能滥用贴现之便套利,如用贴现而来的资金从事有价证券、房地产或商品的投机和买卖。中央银行为避免此等事情发生,必须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管理,包括审查银行的贴现申请、了解商业银行贷款的用途和性质等等。
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
能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超额准备,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决策,使其改变放款和投资活动。
能产生告示效果,通常能表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的预期。
能决定何种票据具有再贴现资格,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
当然,再贴现政策效果能否很好地发挥,还要看货币市场的弹性。一般说来,有些国家商业银行主要靠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的弹性较大,效果也就较大,相反有些国家商业银行靠中央银行融通资金数量较小,再贴现政策在货币市场上的弹性较小,效果也就较小。尽管如此,再贴现率的调整,对货币市场仍有较广泛的影响。
尽管再贴现政策有上述的一些作用,但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
1.从控制货币供应量来看,再贴现政策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贴现,或者贴现多少,决定于商业银行,如果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而不依赖于再贴现,则中央银行就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其次,增加对中央银行的压力。如商业银行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这就增加了对中央银行的压力,从而削弱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再次,再贴现率高低有一定限度,而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借款,这也使中央银行难以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
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通常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只能影响利率水平。即使影响利率水平,也必须具备两个假定条件:一是中央银行能随时准备按其规定的再贴现率自由地提供贷款,以此来调整对商业银行的放款量;二是商业银行为了尽可能地增加利润,愿意从中央银行借款。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利率,而利差足以弥补承担的风险和放款管理费用时,商业银行就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再放出去:当市场利率高于再贴现率的利差,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时,商业银行就从市场上收回放款,并偿还其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也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才能支配市场利率。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完全如此。
3.就其弹性而言,再贴现政策是缺乏弹性的,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使企业或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宜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上述缺点决定了再贴政策并不是十分理想的货币政策工具。
作为中央银行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再贴现政策在我国的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操作时间短,加上社会信用和票据市场不发达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具有特殊的运作机理和特殊的功能效应。本文试图从我国再贴现政策的功能效应入手,研究制约其效应发挥的因素,探索如何更有效发挥再贴现政策效应的途径,以达到促进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增强货币政策可操作性的目的。
再贴现政策;功能效应;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0)04-0061-04
再贴现系指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将已贴现归己所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以提前获得资金融通的行为。对于中央银行来讲,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投放现实的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来讲,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从实质上来讲,再贴现是一种票据买断关系。我国的贴现、再贴现业务从1981年开始试办,经历了从试点、推广到规范发展等几个阶段,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调控机制逐步完善,已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信贷资金供求情况,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再贴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具有间接性、导向性等特点。从我国再贴现业务运行过程来看,再贴现政策具有以下五个功能:
一是融资功能。这是再贴现最直接、最原始的功能。金融机构通过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可以实现其融通资金的目的。这一功能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具有形式上的相通性,但在本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在实现依据上也是不同的。再贷款只是中央银行的一种金融直接调控手段,而再贴现则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贷款主要是解决金融机构的临时头寸不足。自从1994年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进行划转以后,这一形式已呈逐步减少趋势。而再贴现的主要的依据是已贴现的商业票据。随着我国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再贴现的作用范围和所取得的效果正呈逐步加强的态势。
二是货币政策告示功能。再贴现政策具有明显的“告示效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心理,产生心理预期。因为再贴现政策的核心是调整再贴现率。中央银行一旦调整再贴现率,实际上是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公布其货币政策的取向,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信用量,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市场利率的升降。提高再贴现率,表明中央银行将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其结果将使商业银行限制放款,企业单位减少借款和开支;而降低再贴现率,则表明中央银行将采取松动的货币政策,这就会使商业银行放松贷款,扩大社会信用规模。这些都会影响市场利率的变化,并导致经济行为的变化。再贴现政策的这一功能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表现得特别突出,体现为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主要功能。再贴现政策曾作为西方国家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也是立足于这一功能。
三是宏观间接调控功能。再贴现货币政策是直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而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国家信贷计划、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手段的作用和效果单一性相比,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能实现货币供应量控制和利率水平调节的统一。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控制再贴现总量,同时又可适时调节再贴现率,产生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和调节利率水平的双重效应。另一方面,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促使金融机构紧缩或扩张信贷,最终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
四是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激励功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一功能是我国再贴现政策的特殊功能。发达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的基础,但科学的再贴现政策对票据市场的发育又具有逆向激励作用。中央银行通过开办再贴现业务,提供最终信用,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再贴现随时取得资金而提高办理票据贴现的积极性;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又会激励企业经营活动的票据化。
五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功能。 当前,解决我国银行信贷资产普遍较低,不良资产比重较大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银企之间真正的借贷关系,扩大贴现与再贴现的比重。因为一方面,贴现与再贴现是建立在真实的商品交易的合法票据基础上,这样就把银行信贷资金的发放、收回与商业销售、贷款的回收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为保证信贷资金的正常周转、提高信贷资金质量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按我国规定,贴现一般为4个月,同银行其他贷款相比,再贴现期限明显较短,这样就可减少信贷资金占用,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率。例如1998年全国银行贷款存量达8万亿元,平均周转一次约需300天左右,如果以贷款总额的10%改为贴现,贴现周转一次只要150天,将可节约资金16000亿元。同样,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也会因实行再贴现而大大减少。由此可见,再贴现政策具有明显的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功能。
在再贴现政策的上述几大功能上,从实际角度来看,只有第一项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甚至存在金融机构以再贴现为目标办理贴现的现象。其它几项重要功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尚未得到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全面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各项功能已成为正确运用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来推进金融宏观间接调控的当务之急。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贴现业务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发展和逐步加快发展的阶段,再贴现政策在我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5~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844亿元、1358亿元、1332亿元和1001亿元;1998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仅为332亿元。从总体上看,再贴现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偏低。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和再贴现政策效应发挥的因素,从实际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整个社会商业信用水平不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最基础的信用。但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表现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贷款规模管理,因而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没有或很少有商业票据。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然非常低,企业很难用商业信用来实现其支付结算功能,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存在就是实证。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社会信用大量向银行集中,但在这一转移过程中,存在一种变异的逻辑循环怪圈,即产品畅销的企业,其收款方式不愿采用商业信用这种延期付款方式;而产品不畅销的企业,其滞销的产品多以赊销、代销的方式,付款人不愿意开具承兑汇票。这种种情况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信用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换中,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兑银行垫付资金,出现倒逼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使商业银行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因而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更为谨慎,以致不得不收缩此项业务。
二是票据市场发育不成熟。
再贴现业务与票据市场尤其是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传导机制,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是通过再贴现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和承兑影响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状况来实现的。因此,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发达的票据业务和规范的票据市场作基础。而我国商业汇票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发展速度不快,发展水平不高,发育程度不够理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1998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为3841亿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汇票、本票)业务总量的3%。
三是商业银行承兑、贴现操作不规范。
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软化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制裁不够有力。商业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规操作,使中央银行的资金不能按照宏观控制者的意愿进入社会,给商业汇票的推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有些商业银行出于银行之间的发展需要,违规为他行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承兑、贴现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违约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贴现银行由于受信贷规模和自身资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银行资金为目的,实行逆向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再贴现操作规则的自身局限。
按照现行贴现的主要操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贴现操作实行总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这一操作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管制下,显得缺少灵活性,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贴现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也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续是否完备。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适当扩大再贴现的范围(对城乡信用社)、拓展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对商业银行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等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重视并加强再贴现政策工具。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调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的对象进行调控,共同实现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目标。但从操作情况和功能发挥来看,只有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一枝独秀,担当货币政策工具的重任,而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两项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实现中央银行强有力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在当前还难以把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下,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逐步扩大再贴现业务的规模,发挥再贴现工具的作用,以此调节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与货币供应量。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票据市场发展与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社会商业信用票据化。如前所述,建立一个规范和开放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当前在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确引导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中央银行可选择部分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并实行这类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的政策倾斜,促进商业汇票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其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风险的同时,扩大基层行的贴现自主权,对经营条件较好的基层行适当扩大贴现比例,对一些资信较高的企业,适当放宽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并自觉克服要求企业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的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时能及时地通过贴现取得资金。再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宽再贴现的票据限制和范围限制,适度扩大再贴现的比例,规范再贴现的操作程序,保证商业银行在贴现市场上取得的票据通过再贴现获得融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再贴现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逆向激励作用。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再贴现政策的各项功能。实现金融监管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发展再贴现业务与实现这一目标有其方向和途径上的一致性。前面论及再贴现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宏观间接调控功能是再贴现政策的一项最重要的功能,从一定程度上看,也是实现程度最弱的一项功能。为此,中央银行要把再贴现作为重要的间接调控手段来对待。实际操作部门要把办理再贴现业务作为实施宏观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来认识,不能仅仅停留于“再贷款”或“融资”等微观层次。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自身加强对再贴现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从思想上和行为上克服过去那种行政命令式的简单和习惯作法。从中央银行分支行来说,要把再贴现业务作为区域性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不能只仅仅作为一项具体业务或任务来开展。
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开放搞活与规范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操作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贴现和再贴现的法制建设,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力度。《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对违规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大,需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规则的层次,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保障和促进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