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化

更新时间:2024-06-14 18:01

农业企业化是在现实中国国情条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概括地讲,农业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作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我国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农业企业化是一场自下而上的、内生的制度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土地要素流转问题、企业资金问题、企业家来源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

内涵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农业企业,它是指使用一定劳动资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以及与农产品直接相关的经济组织。通常有三类农业企业:一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指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三是农产品流通企业,即农产品的运输与销售企业。这三类企业并不总是截然分开的,可以是混合型或者从某种类型发展为混合类型。这一定义与乡镇企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农业企业化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资源开发为基础,在保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在现有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从而聚集力量,装备和武装农业,既调整增量,扩大新经济增长点的生产规模,也调整存量,优化资源组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力,从而解决农业生产过度分散化和非组织化这一当前我国农业问题的主要症结的过程。

特征

国内外的发展经验表明,农业企业化一般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由传统农业逐渐向现代农业转化,农业经济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交换经济),实现管理对象的商品化。农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产业部门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农业产后各部门的发展。从而为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农业的商品化把广大农业生产者直接推向市场,这就使他们必须按市场的要求来调整市场和品种结构,以实现农产品的商品化,获得净收益。这促使生产者主动了解市场信息,讲求生产经营之道,改进农业生产技术,也就开始了向现代农业转化的历程。高度的商品化既是农业现代化的起点,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二,作为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的农场主(所有者)逐渐成为企业的管理经营者,家庭农场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度商品化的企业,实现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化。它们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盈利为根本目的,生产是为了销售,经营是为获得利润。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化要求家庭农场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也要求对农业企业的管理应遵循价值规律,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加以调控。

第三,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讲,农业作为一个产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地区专业化;二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化、商品化,扩大了农前、农中、农后各产业部门和各类农场的分工,从而促进了部门专业化和农场专业化;三是从微观来看,农业部门和农场专业化的发展,又把一种产品的不同部分或不同工艺阶段都分成了专项生产,推动了农业生产工艺专业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在这三个层次上的发展,使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的运用成为可能,从而才有可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大大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同相关产业部门相互结合,彼此依存日益密切,从而出现了供产销或农工商等农业经营的一体化。形成以农业为核心并与有关的经济部门密切结合的、产供销统一经营的有机经济系统。经营一体化中农业与相关经济部门的结合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尽管农业是核心,但推动一体化发展的却是非农经济部门。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这是农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由于各地区经济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差异,农业经营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也是不尽相同的。

制度创新

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农业企业化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他们是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上篇”与“下篇” 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首先,农业企业化建立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这是指基本口粮田、水田和高产粮田仍然按原承包制方式,保持基本不变。其次农业企业主要从事经济作物种植业和林果业、牧业、养殖业、水产业生产、初级加工和运输销售等。第三,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和兼并主要是利用荒地、坡地、山地、滩涂、海水面以及少量耕地,通过投资、开发、整治、发展高附加价值的经济作物。最后,农业企业与所带动的农户是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是企业制与小农家庭制的关系,两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依托,共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农业企业化组成了一个连续序列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过程:当承包制对个人经济行为中自主权利的确认作为改革之初的一种新因素注入旧体制时,它曾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推动了农村经济的飞跃;但当它在新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容不下新的经济因素的发展时,它必然会被历史所调整和改进,甚至淘汰,这是历史的辨证法;当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变迁所要付出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或制度变迁的过程便会得以实现。由于农业企业化的基本方向是农民的企业家化,农业发展的企业化、市场化和商品化,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因而制度创新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利益的调整、分配与价值的增值过程。

农业企业化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当农民人均收入在500 元至1000元时,主要解决温饱问题;人均收入达到1000-2000 元之间,农民表现为消费行为,如建新房、购买耐用消费品;当人均收入超过2000元时,农民开始具有较强的投资倾向,产生了投资需求。这是农业企业化发展的动力。

组织模式

农业企业化是多种类型的农业企业不断发展的长期过程,也是农村经济组织化过程,它不是一个模式。实践中出现的农业企业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农户联合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仍以小农家庭承包为基础,土地要素没有重新组合,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对分离,采取共同作业方式,从事某一作物栽培种植、作业管理、收获、保存、运输销售,从而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

二是委托经营方式。农户通过土地租赁的形式把土地委托给“能人” 经营,土地要素仍没有流动,但已经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集中。例如委托代耕、田间作业和收获,收取土地租金,或分享生产成果。有的农户因转业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干脆委托他人经营土地

三是合作经营方式。农民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要素入股,组成合伙人性质的生产合作社会。但是它不同于50年代的合作社,社员来自不同行政乡村,土地成片开发,选出经济能人经营。这种方式,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民既可以从劳动中获得工资收入,又可以从土地入股中获得预期收益。

四是公司经营方式。生产完全按现代企业运作方式管理,产权清晰,经营方式现代化,产供销一体化,面向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甚至还面向国际市场。

前两者属于农业企业化初级阶段,全部由农民自己创办,在具有更普遍的适应性和应用性;后两者属于中级或高级阶段,由于许多其他产业企业和外商不断进入,在今后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但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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