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3 19:55
再保险分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由其他保险公司分出的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对于比例分保,分保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计算分出保费的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分出保费=保费×确定的比例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在实际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再保险费的计算有变动再保险费制和固定再保险费制两种方式。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有1年法、前3年(或5年)平均法、3年危险分散法和3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主要有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因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再保险市场需要加以管理,同时再保险虽然能够分散风险,但是无法改变业务质量,无法避免由于市场竞争,承保能力过剩,保险公司为了争揽业务而竞相降低费率,可能造成保险费率低于损失概率的情况发生。因此,在当下,依法加强对再保险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6-20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保险风险,现就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以下简称境内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付汇手续。境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汇手续。?
二、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三、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四、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保险进行境外超赔再保险分出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五、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人民币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险种项下的保险,向境外进行合同或临时再保险分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款项:?
(一)单笔保险合同的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单一险种累计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
六、境内保险公司办理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境外再保险项下购汇的,应当持购汇申请、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数据统计、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按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分期付款的分保合同应一次性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购汇申请中,保险公司应当将超赔再保险、合同及临时再保险的购汇金额分别列明。?
七、境外再保险项下购汇申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境内保险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险项下款项时,应当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分保帐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八、境内保险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填写“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季报表”(见汇发[2003]27号文件),并在“备注”栏说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险业务情况;购汇支付的,应当列明有关购汇金额、购汇时间、购汇银行等。?
九、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辖内保险公司、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