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1 08:36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第一,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或供给方;
第二,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再保险商品;
第三,为促成再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方。
从国际保险实践看,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主要由专业再保险公司、兼业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及区域性、国际型再保险集团等组成。专业再保险公司是指那些只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指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组织起来的一个集团。再保险集团以国际性的再保险集团为主,还包括国内的再保险集团和区域性的再保险集团。区域性再保险集团是指在世界不同区域内成立的再保险集团,其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该地区内的各国出资人入股,成立一个专门的区域性的再保险机构,如亚洲再保险集团,其成员国有中国、印度、菲律宾、韩国等;二是由该区域内的各保险公司组成一个区域性的再保险集团。成立再保险集团可以减少保费外流,但同时也潜伏着风险相对集中的危险。
从再保险市场的需求看,再保险业务最主要的分出源是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此外,另一分出源是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虽然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也需要再保险的支持,以保证经营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再保险业务直接进行规定,以充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或通过保险产业政策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加以引导和培育。
(1)按区域范围划分,再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型再保险市场。
(2)以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例如,伦敦的超额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市场,而德国的汽车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市场。
(1)再保险市场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在再保险市场上,全世界的保险人可以充分安排再保险业务,保障业务的稳定性。特别是国内和国际间的重大的贸易活动,如航空航天项目、核电站工程等都有巨大风险责任,更加需要保险。尽管再保险市场是从保险市场发展而来的,但不是简单的延伸,而是国际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再保险市场的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在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双方的良好接触起决定性的作用。对于签订长期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往往在订约前或订约后,要对可能发生的技术问题、市场问题,与分保接受人进行磋商。所以,再保险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合作经营。
从各国保险的实践看,再保险市场的形成或培育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
(2)发达的保险市场;
(3)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和信息网络;
(4)比较宽松的外汇制度;
(5)具有丰富的再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6)拥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会计师和精算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中国再保险市场
(1)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历史。
中国再保险市场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再保险业务主要由外商操纵,华商保险公司因实力薄弱,主要通过联合经营,增强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接受私营保险企业的分出任务。此外,私营保险公司组成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经营参加该交换处的保险公司的互惠分保,并与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订立分保合约,接受其预约分保。1953年,随着私营保险公司合并经营和外商保险公司的退出,再保险市场主体逐渐减少,分保业务逐步演变成由“人保”一家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局面。1959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以后,涉外保险业务和国际分保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保险处统一负责。
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也重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1996年2月,中保再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建国以来无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1999年,中保再保险公司又改组成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一级法人,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并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并控股,吸收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并成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再集团实现分保收入192.72亿元,其中商业分保收入28.62亿元,占14.85%。
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2003年下半年,拿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相继开业。这三家均为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位列前三名的再保险巨头,对中国再保险市场觊觎已久,随着其分公司的开业,中国再保险市场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垄断的局面彻底宣告结束。
(2)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也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不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营国际再保险。
从再保险性质来看,再保险业务可分为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是保险不发达国家为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依赖的一种保护策略。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等国都以法令规定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某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一定比例向指定的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律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再保险业务,但在现阶段依然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市场[1]
目前,再保险的主要市场为发达国家,国际再保险市场主要分布在英国、美国、德国和瑞士等。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和德国的海外分支机构大约占外国公司的3/4,年保费收入约800亿美元。西欧的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全世界总保费的60%,美国占20%。
欧洲在保险市场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国际上最大的20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欧洲市场就有7家。德国是欧洲最大的再保险市场,目前与世界上120个国家的2 000多个国外公司有联系,保费收入有40%来自国外,对外扩展的最佳业务是工程保险的再保险。但受9·11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2003年8月,标准普尔将它的评级连降4级,从AA-降到了A+,现在它的评级比竞争对手瑞士再保险和巴菲特的通用再保险降低了两个等级。欧洲第二大再保险中心是瑞士。瑞士再保险市场也是专业再保险公司占统治地位,除瑞士再保险外,还有名列世界第八位的苏黎士再保险集团和第十六的丰泰集团(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瑞士再保险市场建于1864年,公司的发展以国际业务为基础,以其高居首位的国外保险费收入和广泛的信息网络闻名于世。
英国的伦敦再保险市场由劳合社和保险公司市场两部分组成,尤以劳合社更为显著,其主要业务体现在再保险市场。其特点是所有再保险业务均须经过经纪人,且业务多来源于国外。虽然近年来劳合社再保险业务供过于求,但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对较晚,相应地,再保险的发展时间也相对较晚,但其实力不可忽视,纽约再保险公司现跻身于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前列。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共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自留额高。世界前15家再保险公司中,美国的通用再保险公司(GE Re)占第三位。
日本再保险市场上专业再保险公司很少,大部分是兼营再保险公司。日本保险法中没有法定分保的规定,国内风险主要采取共保或分保的方式解决,从日本市场流向国际市场的业务主要是高风险和巨灾风险。目前主要通过与国外再保险的互惠交换业务进入世界再保险市场。
除此之外,一些新兴的再保险市场也颇受瞩目。如阿拉伯的巴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