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分保

更新时间:2023-08-10 21:19

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分保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而理保险接受人有义务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却是被动的,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有义务接受。

概念

预约分保描述

预约分保是介于合同和临分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是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它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形式。预约分保往往用于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预约再保险的订约双方对于再保险业务范围虽然有预约规定,但保险人有选择的自由,不一定要将全部业务放人预约合同。但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则具有合同性质,只要是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决定放人预约合同,接受人就必须接受,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

一个保险公司对一类特殊的业务办理临时分保次数增多时,为节省手续,往往考虑采用预约再保险。这有利于将某类超过自留或固定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不必安排临时分保。虽然预约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笔审查列入合同的业务,但却可以得到更多的业务,增加保费收入,求得业务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人合同的业务报表。

特点介绍

合同再保险相比,预约分保的业务量一般较少,因此业务稳定性较差,而且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这种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险人欢迎。预约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出业务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更难了解。

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已的经营,获得较大收益

性质

预约分保是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合同分保的性质。对于分出人,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合同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分保合同,而接受人对于分出人放入预约分保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运用预约分保,对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对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因为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就能运用预约分保,无须再与接受人逐笔联系。同时,预约分保为经纪人提供了便利,使经纪人能较迅速地安排所经手的业务。如经纪人组织了一个飞机险预约分保合同,限额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参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这样经纪人受分出人的委托安排在2000000元以内的任务,就可投入预约分保合同。缺点是,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经纪人组织的预约分保业务,因为经纪人与合同的盈亏无关。

预约分保方法大都是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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