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分保

更新时间:2022-06-17 17:29

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在保险学中的定义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简介

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同分保接受人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故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或自原再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某一风险,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额多大,分出额多大,分保条件等具体要求,完全由保险人视风险特点和自身的财务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关情况等而定。保险人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与再保险人洽谈,再保险人根据风险的承保情况,如风险的性质、责任大小、与保险人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其接受金额或婉言拒绝。由此可风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在业务成交前无约束力。

适用范围

(一)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

保险公司刚开办的新险种或新业务,往往由于业务量不多,保险费较少,尚不具备较稳定的合同再保险的条件,所以,再要用临时再保险方式安排分保。

(二)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的业务

经营分保业务保险公司,一般要组织安排不同种类的分保合同,而各分保合同都会规定严格的承保范围,因此,凡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业务均不能放入分保合同。有此业务不得不另行安排,采用临时分保方式。

(三)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不少分保合同,往往规定除外业务,比如货物运输合同,有的列明现钞险除外,保险公司若有此类业务,就须别行安排临时再保险

(四)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

竞争、效益逼迫保险人将一些成绩不稳或质量较差的业务,本可放入合同的业务另行安排临时分保,将所承担的责任转让出去。

(五)合同余额业务

分保合同承保能力都有一定的限制,即规定一个限额。当有较大保额业务,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运用临时再保险,以啬其承保能力。

(六)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对于个别应放入分保合同的业务,分出公司为了本公司和再保险接受人的共同利益,有时可另行安排临时超赔保障,以减少其承担的责任。对此,所支付的分保费,将按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比例予以分摊。所以,人们把这种超赔保险称之为“共同”账务。

主要特点

1、以一张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单一般分为四种,即特定保单、流动保单总括保单预约保单。不论哪种保单办理临时再保险,都要以一张保单为基础,或者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比如以一个工厂为危险单位安排火险临时分保。

2、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在临时再保险业务成交前,双方均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

3、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再保险接受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因此,责任不易累积。

4、与合同再保险相比,临时分保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费准备金纯益手续费,账单编制发送较及时。

5、分出公司需逐笔业务与分保接受人联系洽分或续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

6、时间性较强,若因工作疏忽或分保条件的吸引力较差而未及时洽分完毕,一旦发生巨灾,保险人就要自食苦果。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