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8 21:49
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立法是一种思维实践活动,司法是一种行动实践活动;前者更多地表现为主观性,后者更多地表现为客观性,但两者的分界只是相对的,尤其当它们具体到立法和司法领域时。
理论体系
3.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探析
刑事司法合理性的尺度在其价值,这一价值的核心和灵魂就是正义。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法律,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刑事司法正是以其价值的合理性,才具有了跨越时空的意义;也正因为其价值取向的合理性,才使它有别于人治以及其他的社会控制系统。
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规则,只有严格规则,才能避免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的随心所欲,才能避免公民的人权、人类社会的安全和正义不成为司法人员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的牺牲品。这正如英国学者洛克所指出的:“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4.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任何权力都应该有边界,都应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将走向反面。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一方面承认法官应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案件处理上的个别正义;另一方面又要警惕权力被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全价值,造成更多案件处理上的不正义。所以,“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求’。在所有的良知之中,那里还留下了一个相当宽阔的裁量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