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6 10:17
刘健,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苏铜山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1973年6月至1975年11月,安徽省五河县新集园艺场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9年6月,蚌埠肉联厂团委副书记;
1979年6月至1984年12月,蚌埠市团委办事员、学少部长、办公室主任;
1984年12月至1988年4月,蚌埠市团委副书记;
1988年4月至1991年4月,蚌埠市团委书记;
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3月至1995年11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5年11月至2000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筹备组常务副组长;
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
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6年4月,退休。
2020年1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9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以及国元控股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占用办公用房,接受私营企业主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或职权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长期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大搞权力寻租,在职期间及退休后长期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私营企业或有关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贿赂犯罪。
刘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忘本变质,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长期充当“两面人”;漠视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擅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甘于“被围猎”,热衷于帮企业主牵线搭桥、站台说情并从中谋利;自我放纵、道德败坏。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0月13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其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9年,刘健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7.317151万元、1万加拿大元。2016年4月,刘健退休。2017年至2019年,刘健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10.1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刘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健亲属旁听了庭审。刘健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悔罪。
本案将择期宣判。
2021年1月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刘健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孳息、收益、涉案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验收、业务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10.1万元。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3.4738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健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健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