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王国

更新时间:2024-09-28 09:39

利比亚王国(阿拉伯语:المملكة ا;لليبية),原名利比亚联合王国。于1951年12月24日宣告成立,至1969年卡扎菲发动九月革命驱逐国王,并在同年9月改为共和国为止。

历史沿革

利比亚二战期间原为意大利的殖民地,直到1943年被同盟国所击退才予以放弃。战后,英法两国接受联合国的委托,分别占领的黎波里塔尼亚、昔兰尼加以及费赞三个地区(英国负责的黎波里塔尼亚与昔兰尼加,而法国则负责费赞)。1949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利比亚于1952年1月1日前完成独立。

于是的黎波里塔尼亚与昔兰尼加两区的领袖伊德里斯以利比亚代表的身份,与联合国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在1951年12月24日正式宣布独立;并由这三区共同组成一个联合王国,推举伊德里斯一世为国王。根据宪法采用联邦制,三区享有自治权,有两个首都(即的黎波里班加西)。1953年3月28日,利比亚加入阿拉伯联盟

独立后的利比亚面临到许多挑战。全国没有任何一所大学且只有16名大学毕业生,也仅有3位律师。而医生、工程师、检察官和药剂师则完全挂零。此外大约只有25万名利比亚人识字、10%的人口失明或患有沙眼这一类的疾病。有鉴于此,英国便提供了一群公务员帮助该国政府。

1955年4月国内首度发现石油,进而于1959年开发出油田。1963年起开始外销,使该国的经济逐渐获得改善,转型为工商业。

1963年修改宪法,取消联邦制,改国号为“利比亚王国”。

1969年9月1日,由卡扎菲所率领的一支陆军部队趁国王前往土耳其接受治疗时发动政变,逮捕国家高层及将领数人,成立临时政府。国王听闻王储宣布支持新政权的消息之后,便下诏退位,自9月2日起生效。而王储暂时摄政。君主制被推翻后,国号改为“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

行政区划

1951年至1963年,全国主要是由的黎波里塔尼亚、昔兰尼加以及费赞三个地区所组成。采用联邦制,透过省政府及议会实行自治权

1963年取消联邦制以后,将全国改为十个穆哈法萨(阿拉伯文: محافظة‎)。由中央指派的长官治理。

政府

政府体制为君主立宪,国会拥有立法权。而国王则有签署批准法案的权利。

国王

国王为法定之国家元首及三军统帅。所有经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均需经由国王的批准及颁布后始能生效。此外,他还要主持国会的开闭幕典礼,必要时也能解散国会。

伊德里斯一世,本名赛义德·穆罕默德·伊德里斯·本·赛义德·穆罕默德·马赫迪·塞努西,赛努西教团教长,利比亚王国国王。

伊德里斯1889年3月12日生于奥斯曼帝国的阿尔雅胡布,是赛义德·穆罕默德·马赫迪·本·塞努西和第五任妻子阿伊莎·本特·艾哈迈德·西尔特的孩子,他是祖父即创立教团的苏非教领袖穆罕默德·本·阿里·赛努西。1916年,他接替退位的表兄赛义德·艾哈迈德·谢里夫·塞努西,成为赛努西穆斯林教派教长。初因年幼,大权旁落。1916年开始直接统治。首先对付1911年侵入利比亚企图建立北非帝国的意大利人,1917年的《阿尔科马和约》实际上确立了他在昔兰尼加内陆的权利,根据1919年的另一协议,建立了昔兰尼加议会,并给予他一笔贷款。由于他不能也不愿意解除他的支持者的武装,1922年意大利发动入侵的黎波里内陆的战役,他没有进行抵抗,而选择了流亡埃及

1947年他回利比亚定居,领导一个正式政府。他的主要支持者是保守的部落领袖。他们希望赛努西政府统治整个昔兰尼加,而年轻,城市化飞人则主张建立三省联盟。1949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规定利比亚于1952年1月1日前完成独立。于是伊德里斯以利比亚代表的身份,与联合国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决定由昔兰尼加、的黎波里塔尼亚、费赞三个地区共同组成一个联合王国。他于1950年12月由利比亚全国代表大会推举成为国王。1951年12月24日,利比亚宣布独立,他正式登基。

即位后,他对军队和议会严格控制,并得到城市富人,强大的部族领袖和西方的支持。但年轻军官和城市中产阶级对他保守的政策和置身于阿拉伯民族主义浪潮之外的态度不满。由于没有儿子,早在1956年,伊德里斯就选了其侄儿哈桑·塞努西成为王储。正当利比亚经济随着国内首度发现石油,美国空军维勒斯空军基地的存在而开始蓬勃起来的时候,伊德里斯的健康开始转差。1969年8月4日,伊德里斯签署退位诏书,指定由王储哈桑继承王位,同年9月2日生效。

同年9月1日,即伊德里斯退位前一天,他正在土耳其接受治疗。此时,奥马尔·穆阿迈尔·卡扎菲领导的利比亚军队发动了武装政变,成功废黜伊德里斯,“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成立。他之后从土耳其乘船逃往希腊小镇卡曼纳瓦拉,再流亡到埃及

1971年11月,伊德里斯被利比亚人民法庭以缺席判处死刑。最后于1983年5月25日在开罗近郊城镇多基去世,终年94岁,身后被葬在沙特阿拉伯麦地那阿尔巴奇。

国会

国会拥有制定、修改法律之权。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1963年起修改宪法,赋予妇女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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