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

更新时间:2024-03-06 12:13

前科消灭是指受有罪判决并被科刑的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罚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未犯新罪,即视为没有前科,中国大陆没有实施。

法规

许多国家刑法理论或刑事立法中都有前科消灭的规定。

一般规定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有罪判决后服刑期满或被免刑;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犯新罪。

有些国家还规定前科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前假释。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背景介绍

在山东省法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试点——乐陵市法院及其少年法庭的大力推动下,乐陵市综治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妇联等11个机关部门近日联合签发了关于推行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两个文件。

为避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并不是无条件的“消灭”。乐陵市规定“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乐陵市法院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对未成年人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也不在“消灭”之列。

程序

文件规定,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报市综治委办发放“前科消灭”证书。  对处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1至6年不等的考察期内不再故意犯罪的,也有权提出申请前科永久消灭,其程序是:由设在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的该市“前科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由公、检、法组成的“前科消灭”考察小组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在服刑期满后考察期间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未发现漏罪等进行考核、调查,经考察审查通过的,报市综治委办公室批准发放“前科消灭”证书。从此,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推行

“失足未必千古恨,‘前科消灭’换新生!”曾荣立集体一等功、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贾凤勇说,“罪犯前科的‘标签’和‘污点’,能毁掉一个可能会非常出色的人生。这是我在少年法庭工作十多年,审理400多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深的体会,也是主张推行‘消灭前科’的初衷。”

“乐陵法院试行‘前科消灭’是在填补中国司法空白而作出的大胆尝试和努力,应当得到肯定和支持!”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姚建龙博士介绍说,该做法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有利于罪错少年回归社会,是尊重人的自然成长规律、避免人为制造罪犯的明智选择。

针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质疑,乐陵市法院副院长唐志勇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依据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近年来国内外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此外,乐陵市也考虑到“前科消灭”涉及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人事档案特别是户籍管理档案,因此在实施工作中成立了由市综治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公、检、法、教育等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从而加大了工作力度,有效地保障了“前科消灭”制度能够在乐陵市辖区内顺利推行。

据悉,经乐陵市法院少年法庭排查登记,全市将有58名已刑罚执行完毕的失足未成年人按规定陆续进入关于“前科消灭”的申请、考察、确认工作程序,从此重获新生。

山东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

2010年10月1日,《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此外,校园安全也成热点。同时,条例中的“行政保护”内容,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

未成年人“前科” 试行有条件消灭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曾受行政处罚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以及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时,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同时,条例也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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