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税

更新时间:2023-03-24 16:18

房产加名税,该词条来源于新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变更,在房产证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税的纳税人,应该缴纳契税。这种契税被网友戏称为“房产加名税”。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简介

2011年8月23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对婚前房产夫妻间加名字已开始征税,而且南京房产契税征缴部门也对此表示确认,因为已经接到了领导电话。这条新闻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

南京市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加名收税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作为市级税务机关是无权制订税收政策,不过对于媒体及市民的想法和建议,目前他们也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而据悉,全国很多地方税务部门也正在向国税总局反映。目前,国税总局也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如果相关政策有所改变,作为地方部门也会坚决按上级规定执行。

南京地税部门日前表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根据当天该市地税部门提供监控信息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加名热”,该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目前,除了南京之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

按照税务部门的说法,这个税收并非是新的种类,是在新婚姻法解释出台后,根据原有的《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但是该政策的实施并没有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各地的税务部门有自动“靠上去”的嫌疑;其二,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就这么突然地征收契税,让众多市民也让房产部门措手不及。

有消息传出,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实施细则。

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

回应

近日,南京率先出台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征税”,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有媒体称,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方面昨日回应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

短期不推广

国税总局方面还表示:“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称,昨日不断有媒体电话询问。至于会否出台相关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给出的答案是“暂时不会”。

声音

地产商任志强昨日在其微博上对该事件留下四个字“生财无道”。另有网友评论认为,加名税“打劫民生”,并无国税总局的统一要求。还有网友质疑称,“征收新税要严格审批论证,为什么总是这么仓促?”

闻一言: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姓名还要被税务部门“温柔一刀”,这种征收,不是与民争利又是什么?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转换成税务部门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之时,高房价之下的高税赋已经让很多人失去幸福感,现在又趁火打劫,只会是“雪上加霜”。

邓海建: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是否属于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以因为加名收税就抹杀了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

有待商榷

资深金融工作者余丰慧:作为一项涉及向大众征税的重大事项,南京在具体操作上也令人费解。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牵扯向百姓征税这样的事情本该是异常慎重,一般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纳民意、通过立法后才能正式实施。有些国家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

律师说法:婚前婚后应有别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旭丰表示,婚前房产增名,相当于原产权人赠予房产,属于赠予,赠予税收是针对无偿取得财产的一种税负,在法律层面上是应缴纳契税的。而对于已经结婚多年,夫妻双方要求增加配偶名字,则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细则,采取优惠或者免除等方式降低税赋

白旭丰认为,事实上,南京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起的热议其实与赠予所缴纳的契税关联不大,仅仅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热议宣传将该契税增收放大。白旭丰建议说,对于拟结婚的恋人或者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而言,增名来确定共同财产,用较小额的契税来确定权属或者份额,是必要的,不能因小失大。

相关规定

相关解释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是,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对此类房屋赠与行为征收契税,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财政部官员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财政部官员表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合法性存疑

税法领域显然对此并不完全认同,对财税部门“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的合法性存疑。根据税法疑点归于纳税人立法原则,财税部门收取加名税的法理并不充分。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否则就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

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暂行条例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最早决定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认为,

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

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然而,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以赠与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有问

题的。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宜以赠与之名来征收契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房产一直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20),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涉税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赠与的名义发生产权转移必须是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而夫妻是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赠与并不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税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添加配偶姓名之后发生了产权转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是赠与,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房产证上写子女名字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赠与之后,子女同配偶约定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置,包括在房产证上加名,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也是赠与,也不能等同于税法上的赠与。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税法,以及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房产证加配偶姓名就是赠与,发生了产权转移。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

也可以这样认为,认可加名就是发生了产权的转移,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与普通人的赠与性质不同,因此财税部门做法律条文解释时应该还是要非常认真考虑这个因素,要慎之又慎。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从法理上讲,这构成了税法漏洞补充,而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当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松立场。财政部官员亦言: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而在国际上,制定税法有个通行的原则即税收婚姻中性原则,税收不能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若是财政部决定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那就会违反这条原则。据了解,目前夫妻关于房产证加名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若不交契税,夫妻会更倾向于加名,而若交契税,则会抑制夫妻加名意愿,从而也会影响到夫妻关系。

地方税务局

南京地税局在7 天之内对于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事宜给予市民做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从“马上征收”到“等候上级通知”再到“暂停征收”,让一件本来严肃的税收问题变得颇有娱乐色彩,也影响到了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地方税务机关这次匆忙决定征收加名税,反映出他们对于新税源的控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由于加名人比较少,而且以夫妻共有来加名也不收税。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加名人增多,地税部门发现加名成为一个重要税源,他们害怕税收收入流失,因此没有请示国税总局就自行出台了征税政策,这在程序上是有很大问题的。

契税属于地税,税法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小的权力,以契税为例,省级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3%~5%之间选择税率。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有权解释,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免征契税

财政部2011年9月1日下午发布通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个疑问

一问:政策制定有何依据?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此次“房产证加名税”事件后,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着将房屋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现在免税政策有何依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记者查阅了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属于减征或免征契税的范围。

二问:如果已征收是否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三问:离婚房屋变化是否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契税呢?

记者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司法解释

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在日前一条广告中,这句话出现在了一对恋人中,也是女生反复向男友强调的一句话。在这条广告的背后,实际上是房产证加名征收契税引发的争议,而日前出台的《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就是直接的导火索。

最高法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最高法的这一解释,立即引起了一阵“加名”热。南京、成都、武汉等城市相继传出,已婚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契税。

根据是《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流程

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免税情况

第一、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第二、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无偿受赠房屋在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三种情况下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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