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4 00:59
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市纪委接受市委和自治区纪委的双重领导;市监察局仍属市人民政府序列,接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监察厅的领导。
局长 金佩铭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四)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会同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监察局派驻市直各部门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并提出调整、交流和任免意见,审核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承办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12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常委会协调督促委局各室及县(区)和市直纪检监察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市委和本委局有关工作部署,指导县(区)纪委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起草委员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主要领导讲话稿和有关重要文件,编发信息;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市纪委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收发、公文处理、机要、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管理、监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纪检监察一室
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承办所联系部门属市管理的干部和所联系部门党组织的违纪案件及其他比较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部门及领导干部所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参加所联系单位民主生活会;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联系部门的案件检查工作。
(三)纪检监察二室
负责承办所联系县(区)属市管理的干部和县(区)党组织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复杂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所联系县(区)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并参加所联系县(区)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联系县(区)的案件检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室
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审理申诉案件;对已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进行执行并予监督检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业务进行指导、组织培训;组织草拟本市案件审理业务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对下级开展审理业务政策答询;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审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备案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部门起草的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承办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情况;承办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任务;承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任务。
(五)信访室(举报中心)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编写、传递信访信息;对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加工整理,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催办信访问题、督办信访案件,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对少数时间紧急、问题重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对部分典型顶风违纪乱纪、情节清楚、案件单一、易查易结的信访案件直接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有关信访工作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基层办案工作;负责案件催办、案件管理和综合、分析、统计工作。
(六)宣传教育研究室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工作,以及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理论学习,承担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和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制订规划、编写教材;检查、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纪检监察中心任务,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课题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和研究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和信息,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文件和领导讲话,编发有关行政监察工作资料;负责监察局公文处理、公文印发、文书归档、传真文电等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办理以监察局名义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联系;负责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负责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系工作;承担反腐败抓源头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如何管好权、管好钱、管好人等源头治理工作。
(八)执法监察室
实施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达的专项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和配合政府各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出全市统一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检查指导县(区)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市执法监察情况的综合工作。
(九)党风廉政建设室
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阶段性工作任务建议及实施方案,会同县(区)、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室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度执行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协调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度的典型案件的查处;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和情况汇总;督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承办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在全市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承办领导干部廉政鉴定工作。
(十)纠风室(挂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2001年机构改革时设立纠风室。
组织开展对纠风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地方和有关部门落实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抓好重点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收集整理全市纠风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工作形势,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纠风办报告工作;组织对全市纠风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纠风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通报典型案件;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对基层和部门的纠风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干部室
负责委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干部、工人的考察、任免、调动、录用、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考察了解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考核县(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派驻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工作,并对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调查研究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情况;受理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协助宣教室做好委局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关工作;承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部署的工作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自治区纪委干部室下达的任务。
(十二)效能监察室
2007年8月增设效能监察室。
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对全市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政务窗口实行监督,受理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具体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资投诉事项并跟踪督办;查处涉及行政效能、干部作风案件并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对下一级效能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