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2 12:11
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事法律即是指医学法规,乃规定医疗业务之法律规章及行政命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①在德国和日本则称为医疗事务法(Medizinreeht)②在美国有“法律医学”③(Legal Medicine)、医学法学④(Medical Law)等名称,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与医疗执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所建立的与医学、法律相关的法律部门的内容和体系来看,主要是医疗执业者对人体实施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则。
我国长期以来对该学科的概念存在认识上的混乱,甚至长期把卫生法与医事法律等同。卫生法与医事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⑤显然卫生法的外延要比医事法律的外延大,二者应当是种属概念关系,卫生法是属概念,医事法律是种概念。
医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对于该法律部门的定位及法律属性尚有一些争论,但是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已经有了相应的基础。涉及医疗行为和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由于数量上的庞杂以及内容上的特殊性,都难以用已有的法律部门来概括,我国现有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已经很难包容医事法律。
医事法律与医事法学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法律部门,而后者是专门对医事法律这个特定的法律对象及规律展开研究的法律学科。医事法学除了包括医事法律的规则和规范之外,还有大量的理论和学说,对于医事法律的制定,医事法律的理解、贯彻、执行和运用,具有很好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
医事法律是属于行政法之卫生法中的一个分支。虽然它隶属于行政法,具有行政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但由于医事法律所调整主要的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医事法律兼具民事法律的性质和特征。实际上,有时很难区别医事法律到底是行政法律还是民事法律。另外,在刑法中也会涉及医事法律关系。这也是该法律部门定位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医事法律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调整多种法律关系,因而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
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医事法律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其许多具体内容是依据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药物学、生物学的基本原理、研究成果而制定的。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是医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医事法律的实施手段和依据。随着医学的发展与进步,不断需要更多的立法,如关于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等。同时,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医事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医学科学在探索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过程中,充满着难以预料的风险,需要一定的社会保证条件,其中包括法律对其的保护和导向作用。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当前科技的发展更使医学诊断和治疗过程日益复杂,这就要求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健康的医疗方法、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大量的技术规范法制化,把遵守技术法规确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因此,在众多医事法律文件中,都包含着大量的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2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即属于技术规范,决定着药品的名称、成分、制作工艺等。这种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与要求几乎在各种医事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这些广泛用于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规定,既具有科技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医事法律的重要内容,这在绝大多数非医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是没有的。医事法律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所难以比拟的,因而成为医事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具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医事法律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消灭疾病,改善人们劳动和生活环境的卫生条件,保护人体健康。这是全人类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所在。虽然医事法律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疾病的流行并不受地域、国界和人群的限制,疾病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手段也不会因国家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能互相借鉴。在全球积极探索人人享有健康保障的今天,各国政府都重视医疗事务的立法工作,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医疗原则、诊疗标准、卫生要求等载人本国法律,并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医疗规则,使医事法律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医事法律的内容就是指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一般来说,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主体立法
医疗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临床、预防和保健机构三大类,具体来说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有关立法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的基本规则,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监管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等。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医师、药师、护士及医疗辅助人员。有关立法的内容包括各类具体医务人员资格获得的基本条件,申请注册的程序要求,执业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行政监管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等。
医疗行为立法
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当是医事法律的主体内容。医疗行为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技术含量高,更新快。医事法律的技术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医疗行为立法上。由于医疗行为的多样性和技术性,一般的立法程序、修改程序都难以满足其要求,涉及医疗行为的立法,除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外,更多的应当是各行业协会制定和发布的技术规范、诊疗标准、实施指南等技术性法律文件,这些技术性文件应当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也是医事法律的构成部分。
医疗用品管理立法
医疗行为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所实施的专业行为,医务人员在实施这些专业行为的时候,往往要借助其他的专业性物品,这些物品即为医疗用品,包括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试剂、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对于这些医疗用品的生产、流通、保存和使用,都应当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这样才能保障医疗用品的产品质量和卫生质量,才能够保障患者在使用中的安全,从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争议处理立法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和机会性,出现医疗争议的可能性也会较大。医疗争议和纠纷的解决,一直都是各国医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有的国家没有一部具体的医疗争议解决的法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和原则。
在我国,医疗机构具有社会福利的特殊性,不属于完全的市场经济主体,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也不能完全用市场行为来衡量,由此引发的医疗争议,在处理上就应当恰当衡量医患双方的利益,要制定出既能够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不影响医疗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