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1:11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运输单据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
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