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1 10:04
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融入的款项。
二、卖出回购证券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卖出回购证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卖出的回购证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期末,按计提的利息,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证券到期回购时,按卖出回购证券的成本,借记本科 目,按已计应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卖出回购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卖出回购证券融入款项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