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14:50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由有一定知名度的一批老字号名店、名庄、名厂、名号等组成,致力于南京市民族品牌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由南京市老字号企业自愿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英文名称:Nanjing Time-honored Brand Association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由有一定知名度的一批老字号名店、名庄、名厂、名号等组成,致力于南京市民族品牌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的联合性的社会团体,由南京市老字号企业自愿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继承独特的民族风格、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弘扬老字号的优秀文化;加快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推动老字号企业开拓经营,再创辉煌;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总结推广老字号企业优秀产品和经营管理成果,促使老字号企业在新世纪为南京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协会接受南京市商贸局的业务指导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江苏省南京市牌楼巷45号1803室。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大力宣传南京市老字号,深入挖掘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民族经济的意识;
二 发挥老字号企业的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工商业发展,促进南京市老字号经济的繁荣和再发展;
三 指导和协调会员运用老字号品牌战略和策略,收集整理国内相关老字号管理经验、先进技术、革新措施;吸收国外各种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 组织有关的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引导老字号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引进现代化管理,搞活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五 举办老字号企业精品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拓展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提升品牌亲和力、信誉度;
六 开展调查研究,对老字号企业与品牌在市场运作中出现的经营、管理、质量、服务等问题,研究探讨解决的对策意见;
七 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帮助老字号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界联络,开展相互访问、交流与合作,推动参与国际大流通;
八 建立“南京市老字号”网站和会刊,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老字号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九 举办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电脑技术等培训,以及介绍出国深造等,提高职工的素质;
十 协助规划部门做好老字号企业发展规划工作,以保护老字号的稳定发展;起草相关行业规定;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强法律规范;推进老字号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用现代技术和现代网络营销手段推动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老字号企业遵纪守法,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南京市老字号协会
英文名称:Nanjing Time-honored Brand Association
第三条 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继承独特的民族风格、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弘扬老字号的优秀文化;加快老字号企业改革创新;推动老字号企业开拓经营,再创辉煌;加强行业间的交流,总结推广老字号企业优秀产品和经营管理成果,促使老字号企业在新世纪为南京市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京市商贸局的业务指导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江苏省南京市牌楼巷45号18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大力宣传南京市老字号,深入挖掘传统商业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民族经济的意识;
二 发挥老字号企业的引领作用,推进民族工商业发展,促进南京市老字号经济的繁荣和再发展;
三 指导和协调会员运用老字号品牌战略和策略,收集整理国内相关老字号管理经验、先进技术、革新措施;吸收国外各种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 组织有关的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引导老字号企业深化体制改革,引进现代化管理,搞活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五 举办老字号企业精品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等,拓展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提升品牌亲和力、信誉度;
六 开展调查研究,对老字号企业与品牌在市场运作中出现的经营、管理、质量、服务等问题,研究探讨解决的对策意见;
七 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帮助老字号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界联络,开展相互访问、交流与合作,推动参与国际大流通;
八 建立“南京市老字号”网站和会刊,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老字号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九 举办会员企业经营管理、营销策略、电脑技术等培训,以及介绍出国深造等,提高职工的素质;
十 协助规划部门做好老字号企业发展规划工作,以保护老字号的稳定发展;起草相关行业规定;引导老字号企业加强法律规范;推进老字号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用现代技术和现代网络营销手段推动老字号企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老字号企业遵纪守法,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一定发展年代;
(四)在本协会所辖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会员单位的联系人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行政主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在会员大会上公布;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四 凡会员单位,可在本单位挂“南京市老字号会员单位”的铜牌(协会统一制作);
五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 对协会贡献大的会员可享受精神和物质奖励;
七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向协会刊物投稿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南京市老字号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后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为秘书长,已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批。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人;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商贸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的职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南京市商贸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商贸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