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机械工程学会

更新时间:2023-07-21 15:48

南京机械工程学会创立于1952年,是南京地区最早成立的学会之一,是南京机电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在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多次被市科协、市民政局评为先进集体。学会主办的《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杂志,系江苏省一级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在机电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

学会概况

该学会有联络网成员1400多人,注册个人会员600多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400多人,既有享受政府特贴的专家,也有高等院校的教授和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单位会员46个

学会设有学术科普、编辑出版、技术咨询、青年工作、企业高管、总工程师等六个工作委员会;有13个专业委员会作为学会基层学术组织,即:生产工程、塑性工程(锻压)、动力、机械设计与传动、理化检验及材料、机械工业自动化、铸造、焊接、热处理、设备工程、汽车及内燃机、压力容器以及工业炉窑等专业委员会;学会设有学会工作部、技术咨询部、编辑出版部和财务室。学会主要通过专业委员会和学会网站与会员保持联系。

学会每年组织20次以上的学术交流活动,同时组织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交流活动既有学会组织的跨专业学术交流,也有各专委会组织的本专业学术课题交流;既有前沿学科、创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交流,也有技术管理科学方面的学术交流。内容丰富,知识新颖。学术活动的开展旨在为南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

组织机构

南京机械工程学会的组织机构

理事会

名誉理事长: 易 红

理事长: 曾永健

常务副理事长:童正荣

副理事长: 汤文成、朱如鹏、李小宁、李振楚、沈建明、陆晓宁、张志英、贾俐俐、廖文和

秘书长: 陆晓宁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南京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Nanjing 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NJMES。

第二条 本会是南京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南京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挂靠在南京机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南京珠江路280号19楼。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沟通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发挥学会优势,架设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系的桥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平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七、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期刊,编印学术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和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凡符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条件的本会会员,可由本会推荐,报请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后,成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高级会员。

第十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学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学会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得到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理事由学术上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且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担任。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女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本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理事会决定,报南京市科协和民政局备案。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职责是:

一、在本学科范围内实施本会的任务;

二、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

四、组织、参与各项学术活动;

五、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和技术服务;

六、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推荐介绍科技人员入会,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组织所属会员参加一次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从事该学科或行业的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力求精干,组成人数根据学术活动及所开展的工作需要而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委员人选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南京市科协备案。

专业委员会每五年换届一次,在本会理事会换届前一年进行。主任委员可连任两届。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休会期间行使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同在一个挂靠单位,以利于挂靠单位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组织、学术、科普、教育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会员福利、财务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由本会自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学会各项事业和活动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事业和业务活动的开展。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解散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并报南京市科协审查同意。在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套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徽,是由4个花瓣和齿轮资产的图案,其周围写有学会名称及其英文缩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8日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南京市科协审查同意,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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