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2022-06-02 14:34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南宁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市内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发展历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初创时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于1950年1月25日召开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4年6月共四届,举行过10次会议。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南宁市于1953年12月完成基层选举工作,各区相继召开人代会,选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召开南宁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由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1954年9月,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全面确立,地方政权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市历届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赋予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开展工作。

从1954年6月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2018年,南宁市先后经历了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机构职权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南宁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在南宁市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南宁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南宁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南宁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南宁市政府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罢免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组织机构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由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每次会议前,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或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南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大会主席团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以县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每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决定大会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大会秘书长工作。大会设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期间,这些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自1985年5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设立法制、财经、城建、教科文卫、农业5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常委会副主任分别担任各工委的主任。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常务委员会或代表,参加5个工作委员会担任委员。1987年3月18日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委员会,1990年2月3日市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华侨宗教委员会。1991年3月29日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设立农业委员会。原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仍为常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保留。2000年9月,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华侨宗教委员会改名为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改名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2002年机构改革,撤销了常委会法制、内务司法、财经、农业、教科文卫、城建环保、民侨外宗七个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保留办公厅、选举联络工委、调研室三个部门,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有: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受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密切联系代表,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完成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任务。各专门委员会还按照对口分工,提前介入地方立法的草拟、研究工作,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审议、修改列入工作重要议程。

内设机构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设秘书处为大会的服务机构,在主席团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会务工作。秘书处下设会务组、秘书组、议案组、组织组、宣传组、简报组、保卫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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