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更新时间:2023-02-11 23:35

厘金是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内贸易征税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筹集饷需的方法,又名捐厘。中国自清代至中华民国初年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 厘金创行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在全国通行后,不仅课税对象广,税率也极不一致,且不限于百分之一。有的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

产生背景

厘金最初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它的产生又带有必然性

第一,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盘剥。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已建都于南京,清朝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扬州附近分别建立江南大营江北大营,长江南北驻军有几十万,军饷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费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两,此时户部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

第二,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不可待。由于太平天国占领南方多省,于是“盐引停迟,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因军荒免缓征。”即入少出多,国库日形支绌。但就当时财政来源看:原作为财政补助的捐输,“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万两,为数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给当时财政的急需,却仍属少不济用,缓不应急。”而且为时太久,能捐钱买官的人不会十分积极,如威逼过甚,又恐发生变乱。所以,另辟财源,创办新税,是财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此时,五口通商已过十年,本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商业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就有人请征商税,充实财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认为征商太轻,仅关有征而市无征,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与农人比较起来,负担实在过于不均。于是,奏请征商税。可见,新的商税厘金的产生是清廷镇压革命的需要和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产生过程

咸丰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諴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仅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于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咸丰四年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当年下半年,江南大营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制度内容

范围及种类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

除百货厘之外,还有盐厘、洋药厘及土药厘。盐厘为盐课以外两征税,洋药厘是对外国进口鸦片征收关税以外的厘金征课;土药厘是对本国自产鸦片的课厘。据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1869~1908)全国各省厘金收入分类计算,其中百货厘约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二,茶税约为百分之一点八,盐厘约为百分之零点八,洋药厘约为百分之三点三,土药厘约为百分之二点一。

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百分之五,只要通过四卡,即为百分之二十。上面说的还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为当年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可见在清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征收方式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征税。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制度影响

厘金这一新税从创办开始就繁琐苛刻、弊百出,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征课异常广泛,“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广西为例,征厘物品为二十九类,达一千九百四十二项,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负担厘金。总之,凡市上之物,无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货数征。当时各省设卡局很多,湖北初办厘金时,设卡局至四百余处,以后逐渐裁减,至光绪三十一年还有局卡六十一处,分卡为数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户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除公开课税,层层盘剥外,勒索的名目多达十余种。同时,局卡掊吏还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如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匿报罚款等。在征得的厘金中,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作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国家所得无几。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增加了商人和消费者的负担,也严重地摧残了刚刚有所发展的商品经济。在外国商品侵入我国,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免纳厘金税特权的情况下,它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有利于外国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征收,清廷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由各省自定税则,任意征收。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当局自由处置,表现出封建地方割据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变相中饱。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数额是很大的,宣统三年,中央在预算编制中对各省财政情况稍加核实,厘金预算数一跃而为四千三百多万两,骤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长额只是各省自留厘金总额中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于镇压人民。厘金的反动性主要表现在被用于镇压人民、维持封建统治上面。厘金最初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点七;光绪元年占百分之七十五点四;光绪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点六。在军费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发展历程

各省开办厘金之初,因为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其事,后来才普遍设立专局总理厘务。各省总局名称不一,有捐厘局(淞沪)、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苏州、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厘金盐茶局(湖南)、厘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税厘局(福建)、厘税局(陕西、河南)、筹饷局(山西)。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设正局或正卡,经理抽厘。其下所属征收机关有分局分卡。广东主要抽厘机关不称局而称厂,厂之下有分厂分卡,相当于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缉私机关,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各省厘厂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如湖北省自咸丰五年(1855)以来,所役厘金局卡曾达四百八十余处;由扬州至淮安不过三百里路程,中间设有八个厘卡;苏州至昆山不过五十余里,竟有四处收厘卡。先前商人从事省际贸易贩运货物,从汉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芜湖江宁、镇江、上海六处常关征税,自厘金制度兴起后,由汉口至上海,据《申报》评论:“厘卡之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当时统兵人员私设厘卡抽课,未经入奏者极多。

各省设立厘金局卡以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局卡既多,用人亦滥。厘局差事最优,据说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三、五千金不等。清末官场中竟有谓“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厘局差”之语。厘局薪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蚀朘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税率、抽法及年收入 厘金税率,各省极不一致。厘金开办之初,如湖北按货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为率;上海则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办法,各省亦各有规则。时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约厘之正耗,较常税加重。”例如安徽从咸丰三年起开办征收茶叶税厘助饷,税率从量计算,至同治六年(1867)茶税比原定税负增加二点七倍。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碍商品流通,又抑制了生产发展。同时,“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于对商民的勒索和榨取,使经手厘金的委员和吏役上下其手,“从中私饱”。

厘金每年收数,同治七年各省对户部照例“不造报销”。根据有关官书档案材料计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匣金岁入最低数,在同治以前当在一千三百六十万两上下,最高可达到一千九百八十三万左右。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时期,比清朝政府原来岁入额数约高出三倍至四倍。这笔巨大的新税源填补了咸丰年间财政的匮乏。同治前后,江苏、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省的厘金收入,几乎全部用作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费用,特别是湘军淮军的饷源,自始至终以搜刮厘金为基础。同治五年以后,各省厘金收入尽管开始日渐减少,但在各省厘金开支中用于军费部分仍占较大的比重。光绪二十九年(1903)各省厘金收入计银一千一百七十多万两,宣统三年(1911)达四千三百一十八万多两。

厘金创始之初,本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间,清廷臣工多有整顿备省厘金革除积弊的奏议,厘金曾经一度者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