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7 13:4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海洋与渔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方针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拟定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 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与海岛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涉海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三 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及本市海岸带、海岛使用,负责海域、海岸带自然资源的招投标出让等资产化管理,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维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海洋工程(含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岛的开发与保护活动;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四 负责海洋环境、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综合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建设,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及评价,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主管防止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调查处理渔港、海洋和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实施及检查、批准、验收,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 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授权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发布巡航通报,督促各涉海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渔业许可证和休渔期制度,监督管理重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工作;依法对我市渔港水域、渔船和渔业电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安全事故;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和批发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海洋开发和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海洋使用权益与渔事纠纷。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办理行政投诉、行政复议和议案提案。 六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负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养殖业、捕捞业、水产品加工与流通、远洋渔业开发活动;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参与鱼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渔业防灾减灾与抢险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七 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研究拟制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负责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负责海洋科技信息市场的管理及其网络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专业人才的培训教育。
八 组织开展有关海洋与渔业对外对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监视涉外海洋科学调研、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对外行使海洋与渔业的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和有关涉外事务。
九 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性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以及对区镇政府的海洋与渔业业务指导。
十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姓 名 职 务
王春生 党组书记、局长
蔺海清 副厅长级领导干部
方胜国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
赵晓武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鲁闽 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建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吴国梁 党组成员、副局长
廖秋贞 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根据上述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相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活动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信息公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工作;协调局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宣传、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与保障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含渔港)重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承担系统统计和产业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的论证;指导海洋管理体制、渔业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推进海洋与渔业法制建设和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拟订涉海法规规章的建议,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协调海上联合执法,监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对策与措施,承办并组织协调处理重大海洋与渔业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负责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咨询和法制对外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三)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海域与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审核、论证评估、权属登记工作,依法负责管理海洋自然资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承担海域勘界工作和无居民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权益争议调解,办理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负责海底电缆和管道管理工作。
(四)资源环境保护与观测预报处
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陆源主要污染物排海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市海洋资源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并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专项环境信息;负责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防止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调查处理渔港、海洋和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实施及检查、批准、验收;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海洋观测网络建设工作,承担对海洋平面、海水入侵和海岸侵蚀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价,承担海洋观测、预报、评价及信息发布工作,编制海洋灾害公报,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灾害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五)渔业管理处
负责渔业经济调查,拟订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产业政策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及产业化工作,负责渔业产业开发管理工作;拟订渔船、渔港相关的政策规定,承担渔港经营的审批、审核、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渔船污染物、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监督管理渔情信息和渔具、渔法,监督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负责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海域、滩涂增殖放流工作,监督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及苗种生产、进出口、质量检验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渔业行业各类产品、饲料、渔药及其投入品、渔船、渔机产品的使用和质量与技术标准化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水产品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实施城市水产品菜篮子工程;负责审核、编报渔业专项建设(不包括基建)项目,组织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全市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科技与海洋经济发展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负责海洋与渔业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推广及成果转化工作,指导海洋科技创新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国家海洋行业标准工作,拟订和实施地方海洋行业标准工作;负责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负责组织实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负责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普活动;负责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审查和管理;承担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综合核算海洋经济,研究分析、评估海洋经济的运行;承担海洋研究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海洋专家组的服务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行业社团的工作。
(七)外经外事与国际合作处
负责对外、对台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负责出国团组申报工作和涉外事务;负责筹备国际海洋周等重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综合管理国际合作项目,负责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项目的管理、协调和工作计划的执行,监督各子项目的实施;指导、协助“厦门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国际培训中心”开展工作;承担PNLG(东亚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地方网络)厦门秘书处工作;负责与国家海洋局、PEMSEA(东亚海域环境管理区域项目组织)的联络与协调工作;组织与国际、国内沿海城市在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优势的措施,提高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九)人事处
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思想教育和政治学习、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民兵预备役、海上交通战备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一)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主要通过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此外,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设立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信息:电子信息屏、办公楼政府公开栏、各办事窗口公开栏。
3.其他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印发便民指南、资料索取等。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局提出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十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5-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局网站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证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填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本局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本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4、提供信息
若本局答复申请人可以提供信息,将在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需收费,本局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经本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本局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应该告知申请人,并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地址: 厦门市长青路191号10楼(劳动力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