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4 13:46
民主党派,指在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参政党的统称。它们是中国大陆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政党,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他们大部分是在抗日战争期间以及日本投降以后、国共内战爆发以前成立的。那段时间中国政治气氛比较宽松,要成立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党派自行解散了,毛泽东希望其他党派不要解散,可以和共产党互相监督。保留下来的八个党派作为“参政党”,在自己的党章中都明确规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政议政。民主党派的主席一般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副委员长或全国政协副主席。
民主党派的顺序不可随意变动。其排名顺序有三种原因,一是响应“五一口号”时部分民主党派的自行排序及响应先后是确定八个民主党派排序的重要基础。根据各民主党派响应“五一口号”的顺序,形成了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救国会、民促、民联、台盟、民建的排序。二是筹备新政协过程中各民主党派的排序有所调整。1948年11月25日,中共同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对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了共同协议。协议认为新政协筹备会应由中共及赞成中共中央“五一口号”第五项的各主要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计有23个单位参加,其中党派参加单位为:中国共产党、民革、民盟、民进、致公党、农工党、救国会、民促、民联、民建、无党派民主人士。此时的各民主党派排列顺序与中共在《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提出顺序完全一致,证明各民主党派对这一顺序是认可的。三是新政协的召开确定了八个民主党派的排列顺序。1949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国民党民主派第二次代表会议,决定将民革、民联、民促和国民党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统一成为一个组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因此,之后的党派排序中不再出现民联、民促。救国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认为其政治主张已经实现,遂于1949年12月18日在北京宣告结束,从而退出了民主党派的序列。至此,以各民主党派参加民主爱国斗争的历史与行动为依据,经过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充分协商,并因为民主党派的组织变动,最终形成了中国各民主党派排列顺序,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政党制度,在政府中以中国共产党为主,其他各民主党派协助共产党的体制,称为协商制度。2005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开始着手完善该制度。
合作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项基本原则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活动准则:中国民主革命党依照宪法和法律
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在1979年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允许争论的四个议题。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中提出,中共中央认为: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表示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开始放松。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后,除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不能被讨论外,其它的政治议题只要不在这个列表中都可以进行讨论。
此外,虽然这些原则的本身不能受到质疑,但是这些原则的表述可以进行讨论。例如,后来就有过一次关于社会主义是什么的广泛讨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俗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但在《宪法》正文中,没有规定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
当前,该国家政治机构下设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以及各个地方委员会。其中“全国政协”常设机构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常委会”),该委员会由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1945年10月重庆谈判,国共两党在商议时,共产党代表周恩来认为谈判重点就是召开政治会议讨论建国方案,便提出召集党派会议的协定草案。国民党代表王世杰不同意“党派会议”或“政治会议”的名称。他从高度民主与法制的角度,为充分尊重各方意愿,提出在“政治会议”中加入“协商”二字,双方均接受了这个建议。在8月的毛泽东、蒋中正谈判中,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及其任务便正式确定下来,并写进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决定“由国民政府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邀请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共商国是”。1946年1月10日至31日,由国民党(8人)、青年党(5人)、民主同盟(9人)、共产党(7人)和无党派人士(9人)的代表一共38人在重庆举行了“政治协商会议”,再一次确立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并提出了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若干修正的建议。1949年中国内地易帜后,中共于同年6月召集了各党派代表商议建政事宜,先称“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旋改命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此所谓“人民”,即意在排除国民党反动派及与人民背离的反动党派,并以1949年留在中国内地的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经长时间革命后历史选择成为执政党为合法基础。惟与1945年之政治协商会议,并无关系。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宣布:“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共662人,其中团体代表235人、区域代表116人、党派代表165人、人民解放军代表71人、特别邀请人士75人,充分体现了会议代表的广泛性,体现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团结。
大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相当于临时宪法。大会选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会议决定以北平为首都,改名北京;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第一届政协会议为新中国的成立作了准备。
根据1982年12月11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主席:汪洋
副主席:
秘书长:李斌(兼)
毛泽东,第一届(1949年10月—1954年12月),第二、三、四届名誉主席
周恩来,第二、三、四届(1954年12月—1978年3月)
邓小平,第五届(1978年3月—1983年6月)
邓颖超,第六届(1983年6月—1988年4月)
李先念,第七届(1988年4月—1993年3月)
李瑞环,第八、九届(1993年3月—2003年3月)
贾庆林,第十、十一届(2003年3月—2013年3月)
俞正声,第十二届(2013年3月—2018年3月 )
成为政协委员首先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惯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海外华侨,及台湾统治的地区的人民理论上也可参加。
基层的政协有基层界别的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协商产生,不采用选举。
由该级政协的下一级产生,但也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