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

更新时间:2024-04-22 16:07

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称为二元股权结构、双重股权制,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定义

双重股权结构,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票一股,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将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主要由高级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权股票的投票权只占高投票权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没有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其股利低,不准或规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后才可转成低投票权股票,因此流通性较差,而且投票权仅限管理者使用。

特点介绍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较理解公司的价值,在与收购公司谈判中,若有高级管理者充当捍卫战士的角色,往往可得高收购金额,有利于目标公司股东。

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其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股东利益保障,容易导致管理中独裁发生的可能。有学术研究表明,推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企业领袖往往都会浪费现金流,并且会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所承担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加剧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起源

双重股权结构最早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

为了解决大多数企业中小股东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而难以有效行使投票权这一问题,一家名为International Sliver的公司在1898年首创性地发行了1100万无投票权的股票和900万优先股股票,这一新股的发行将众多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转移并使创始人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种股票类型即为双重股权结构的前身。

1925年,美国道奇公司也发行了1500万无投票权的股票。随着大公司发挥领头羊作用,越来越多的中小公司也开始争相效仿。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有200多家公司向公众发行了不含投票权或者含有限制性投票权的股票。

20世纪90年代,美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并购浪潮,为防止恶意并购,许多企业不得不选择双重股权结构来进行自保。

到20世纪末,在美国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企业占IPO总数的11.9%。

在2000年以后,以Google为代表的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科创型网络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有研究发现,直到2015年在美国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科创型公司占美国上市公司总数的8%左右。

其中,我国2015年在美上市的184家企业中,剔除已经退市的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有36家,占总数的19.6%。

2017年6月,在美国上市的116家美国本土公司中,就有33家采用了“同股不同权”的架构上市,市值高达5611亿美元,其中18家(市值占比84%)为科创型企业。

双重股权制度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韩国等国家依然较为常见。

分布

加拿大、德国、丹麦瑞士挪威芬兰、瑞典、意大利墨西哥巴西和韩国,双重股权结构较为普遍,而在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南非和智利则不为多见。据统计,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占美国上市公司的8%。

香港情况

港股历史上,曾经实现过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但因部分AB股企业出现治理乱象,侵害小股东利益等现象,香港证监会后来不再批准B股上市,AB股制度被废除。

B股(双重股权结构)是香港股票市场中一种已不准发行的股票分类,与其相对的是A股。两者分别在于B股的面值多是A股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但两者的投票权是相等的。所以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很多公司皆曾发行,务求以最少的金钱控制公司,但这也不是无敌的,只要有股东持有足够的A股,便可召开股东大会,取消B股上市地位。

香港第一个想出使用双重股权结构来控制上市公司的是会德丰大班约翰·马登于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因收购连卡佛及联邦地产,使股权被摊薄及财困,遂用一种西方大部分股票市场已禁用的方法——发行B股来筹集资金。1972年会德丰旗下上市公司皆于同一时期发行B股,1973年太古洋行亦跟随做法。直至1987年3月27日怡和集团于发年度业绩时宣布除发股息外,还以红股方式送出B股,当时流传着怡和集团旗下公司被狙击,使长江实业及和记黄埔于3月31日公布除先前公布的股息外,另加B股。凯瑟克与李嘉诚家族在股票市场的举动,一时间使十多间上市公司拟仿效及民间争议;最后随着4月7日长江实业、和记黄埔及怡和集团先后取消发行B股计划,风波才得以平息。1989年12月香港联合交易所修例订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现时,太古股份有限公司的B股为硕果仅存的B股股份。

阿里巴巴放弃在香港上市

“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表示,“我们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

阿里称,尚未就最终上市地点做出选择。但陆兆禧表态所传递的信息显示——鉴于香港市场状况,香港已经不在阿里选择范围之内。

“在没有认真地倾听阿里巴巴的真实需求前提下,就对不存在的事实和传言进行讨论,并由此得出‘结论,我们对此表示遗憾。因此集团作出上述决定。”阿里上述发言人称。

此前香港媒体报道称,因香港的上市规则不支持“双重股制”做法,阿里提出实施“合伙人制度”的“创新”上市建议。

2013年9月10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披露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称执行三年已有28人,非为上市临时设立。

据报道,阿里“合伙人”共28人,成员主要是阿里巴巴集团高管,其中包括马云。马云希望在上市之后,“合伙人”有权提名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

公开资料显示,马云拥有7.43%阿里巴巴集团股份,加上和他一致行动的高管成员,股份只有约10.4%。有着套现冲动的美国雅虎日本软银拥有约24%、36%的股份。业内分析,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马云等人设计出“合伙人制度”是为维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曾使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会德丰连卡佛、香港置业信托、太古格兰酒店集团、联邦地产

港交所“同股不同权”生效

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港交所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IPO新规允许尚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新上市规则于4月30日生效,正式接纳相关上市申请。

案例

通用汽车公司

1984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Electron Company),简称GE,发行20亿美元的E种普通股,用来交换电子资料系统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的普通股,并最终收购了EDS。为了防止EDS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收购目标,发行时规定E种普通股仅拥有部分的投票权,股利的支付由EDS成为G.E的附属公司后的经营绩效而定。使用此新股可达到一石双鸟的目的:

①可以限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以避免EDS日后成为其他公司的并购对象。

②“由于股利的支付视公司经营绩效而定,公司的成败与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遂使EDS的员工和股东能以积极的态度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如果通用汽车公司直接使用该公司的普通股并购EDS的话,就无法达成上述目的了”。

通用汽车公司发行E种普通股获得成功,增加了它创造出新型普通股的信心。1985年,它又发行具有不完全投票权、价值50亿美元的H级普通股,用以并购休斯飞机公司(hughes Aircr-afl),并获成功。

牛卡计划

百度在IPO中即采用此方式,将上市后的百度股份分为A类(ClassA)、B类(ClassB)股票。将在美国股市新发行股票称作A类股票,在表决权中,每股为1票,而创始人股份为B类股票,即原始股,其表决权为每1股为10票。所有在公司上市前股东们持有的股份均为原始股,一旦原始股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其表决权立即下降10倍。

牛卡计划是一种反恶意收购的计划,是相对于“毒丸计划”而提出的。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曾出现过,从90年代开始已经十多年没有出现过了,直到百度采取此计划。

扎克伯格的Facebook

以Facebook为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完成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再能够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经过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然牢牢控制公司,以28%的股权却能掌握58.9%的投票权,有什么秘诀吗?

这一切均源于其实行的独特双层股权结构,背后的功臣是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肖恩·帕克(Sean Parker)。

而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voting agreement)。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经邦薛中行老师经常引用该例子,用以阐述美国是如何把握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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