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22:50
所谓反洗钱行政调查,即反洗钱行政主体为了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收集资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同时具备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为行政主体判断可疑交易信息做出事实上的准备,即通过对行政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可以帮助行政主体确认可疑线索是否涉嫌洗钱行为,为实现“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一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一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情报”的转化并予移送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
(1)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体只能是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主体。
(2)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反洗钱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特点。
(3)反洗钱行政调查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4)反洗钱行政调查的目的是收集、补充有关可疑交易信息和资料。
(5)反洗钱行政调查行为具有程序性,由相关步骤、顺序及方式所构成。
(6)反洗钱行政调查一般间接影响调查对象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