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执业医师考试

更新时间:2024-04-07 22:02

口腔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口腔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口腔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包括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口腔检查基本技能、基本操作技能、基本急救技术、基本诊断技术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医德医风实例考核六部分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综合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专业综合

结合病历,主要考核医师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与知识,适当融合基础学科、人文学科等知识。

实践综合

考核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以模拟临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诊、门诊(初诊、复诊)、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3月3日9时—3月17日24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网上报名步骤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技能考试

2013年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一、职业素质

职业素质要求体现在临床工作的相关环节。

(一)医德医风

(二)沟通能力

(三)人文关怀

二、基本诊治技术

(一)医院交叉感染控制

在实施口腔检查、疾病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体现无菌观念和防控医院交叉感染的意识,掌握基本方法。

1.洗手、戴手套

2.口腔黏膜消毒

(二)基本检查技术

1.口腔全面检查,填写检查表

2.牙髓温度测验

3.牙周探诊检查

4.咬合关系检查

5.颞下颌关节检查

6.下颌下腺检查

7.社区牙周指数CPI)检查和记录

(三)基本操作技能

1.刷牙指导(改良BASS刷牙法

2.窝沟封闭术

3.口腔局部麻醉

4.G.V.BlackⅡ类洞制备术(磨牙邻(牙合)面洞)

5.磨牙开髓术

6.龈上洁治术

7.口内脓肿切开引流术

8.牙拔除术

9.口内缝合术

10.颌面部绷带包扎技术

11.牙列印模制取

12.磨牙铸造金属全冠牙体预备

13.磨牙邻(牙合)面嵌体的牙体预备

①牙体硬组织疾病

②牙髓病变

根尖周病

④牙发育异常

牙周炎

⑥阻生智牙

⑦颌骨囊性病变

⑧颌面骨骨折

(3)根管充填后根尖片

3.实验室检查

(1)血、尿、粪常规

(2)凝血功能

凝血酶原时间(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血浆纤维蛋白原(Fg)

(3)血清电解质检查

(4)血糖

(5)血沉

(6)肝功能

(7)肾功能

(8)乙型肝炎病毒免疫标志物

三、临床综合思辨能力

(一)病史采集

根据主诉进行病史采集,包括现病史和有关病史,提出所有考虑的可能疾病,体现鉴别诊断思路。

1.牙痛

2.牙松动

3.牙龈出血

4.牙龈肥大

5.牙龈肿痛

6.颌面部肿痛

7.口腔黏膜溃疡

8.口腔黏膜白色斑纹

9.口腔黏膜及皮肤窦道瘘管

10.口腔异味

11.口干

12.开口困难

13.修复后疼痛

(二)病例分析

模拟口腔疾病的标准化病例,每个病例至少包括2~3种疾病。病例分析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及其依据和治疗设计。

1.龋病

2.牙本质过敏症

3.牙髓病

4.根尖周病

5.慢性龈炎

6.药物性牙龈肥大

7.妊娠期龈炎

8.慢性牙周炎

9.侵袭性牙周炎

10.牙周脓肿

11.牙周-牙髓联合病变

12.复发性口腔溃疡

13.口腔念珠菌病

14.口腔白斑病

15.口腔扁平苔藓

16.牙外伤

17.干槽症

18.智牙冠周炎

19.颌面部间隙感染

20.口腔颌面部创伤

21.口腔颌面部囊性病变

22.口腔癌

23.三叉神经痛

24.牙体缺损

25.牙列缺损

26.牙列缺失

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注: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综合笔试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考试题型

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

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考试大纲

(一)病史采集(现病史和有关病史)

根据下列提供的主诉进行病史采集,并提出可能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二)病例分析

模拟口腔疾病的标准化病例,每个病例至少包括2种疾病。病例分析包括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设计。

全程考查无菌观念、爱伤意识、器械的正确使用和医患体位。

(1)洗手、戴手套

(2)口腔黏膜消毒

(1)一般检查(全面检查,社区牙周指数(CPI)检查填写口腔检查表)

(2)特殊检查

牙髓温度测验、牙周探诊检查、咬合关系检查、颞下颌关节检查、下颌下腺检查。

(一)牙髓温度测验

(二)X线检查

(1)口内片

(2)全口曲面体层片

(1)牙体硬组织疾病

(2)根尖周炎

(3)牙周炎

(4)阻生智牙

(三)实验室检验

(1)血清电解质检查(K+、Na+、Cl-)

(2)血糖

(3)血沉

(4)肝功能

(5)肾功能

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通过标准

1999~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2014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9分

2013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4分

201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8分

2011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10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0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5分

2008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5分

2007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0分

2006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60分

2005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41分

2004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51分

2003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4分

2002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22分

2001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2分

2000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38分

1999年口腔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342分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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