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9 17:4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行政法院,创立于2000年7月1日,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级审法院。该院位于台北市大安区,管辖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市、新竹县、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马祖)等共4市6县,辖区总人口约占全台总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司法院”有鉴于此,乃于1981年7月间组成“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立法院”1998年10月2日完成三读之《行政诉讼法》,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于1999年元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组织法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须为相关筹备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均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是日创设成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辖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县、新竹市、新竹县、基隆市、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连江县(限马祖地区),总面积约1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约占全台总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1.不服诉愿决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诉愿决定,提起之诉讼事件。
2.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